公民行使權利的方式有哪些_公民行使權利的方式?
特邀律師
1、首先,憲法為公權力的行使劃定了界限。公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但有少、數、官員并沒有敬畏公權力、尊重人民,如果不對其進行約束,就會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
在限制公權力方面,憲法發揮著重要作用,規定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運行規則,并為公權力設置了多種有效的監督機制。此外,憲法還通過列舉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對公權力進行限制,公民權利的邊界就是公權力止步的地方。
2、其次,憲法規定了公權力機關對人權的積極保障義務。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公權力機關的首要目標,也是其擁有和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基礎。
因此,憲法不但禁止公權力機關侵犯公民的權利,而且規定其應當履行對公民權利的積極保障義務。有權必有責,憲法授予公權力機關的權力既不能被濫用,也不能以不作為的方式怠于行使。
也就是說,憲法不但要讓公民權利免遭侵害,還要為公民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比如,憲法第42條就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第三,憲法劃定了公民基本權利行使的邊界。與權力相應,公民的基本權利也不能任意行使。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通過該條規定,憲法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進行了必要的限制。比如,憲法賦予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但是公民的言論一旦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最后,憲法為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提供支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因此,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障,直接關系到其他法律對公民具體權利的確認和保障。要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憲法在法治體系中的至上地位。
信訪舉報制度、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輿論監督制度依法行使建議權和監督權:
①關注國家建設、國家管理,對于身邊的事乃至國家大事,向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的建議。
②發現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舉報。
③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理解公民行使權利和自由的原則如下:
《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權利是平等的、廣泛的和真實的。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①必須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②必須堅持權利與義務的統一;③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一、我國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主要途徑有: 1、信訪舉報制度; 2、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 3、輿論監督制度; 4、參加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等活動。 二、完善代表聯系群眾工作制度,明確代表聯系群眾內容和形式; 廣大群眾將自己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給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議案,然后再上傳到國家權力機關。這就是通過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實行民主監督的途徑。 人大代表是人民自己選舉出來的,他們代表人民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的管理。這好比一條紐帶,一頭連著國家權力機關,一頭聯系著廣大的人民群眾。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能夠使公民行使監督權,參與民主監督得到真正落實,得到切實的保障。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工作制度是一個包括聯系內容、方式、成果轉化途徑等方面在內的統一整體。 1、深化代表聯系群眾的內容。代表應多角度、寬領域、全方位深化聯系群眾內容,緊緊圍繞黨委的重要決策、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及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一府兩院”工作重點、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辦理工作情況等方面,確定聯系群眾內容。 2、豐富代表聯系群眾的方式。除了固定聯系一些群眾外,應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采取走訪、接待來訪、通信、電話、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表、問卷調查、代表網頁及電子信箱等多種形式,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經常進社區、進村屯、進企業、進學校、進軍營,和群眾交朋友,面對面傾聽群眾意見。尤為重要的是要獲得第一手材料,掌握實情。 3、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代表在聯系群眾過程中,聽取群眾對各方面工作的要求、意愿、意見、建議和訴求時,要及時把這些群眾的建議和意見轉化為代表的議案和建議,通過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反映給有關機關和組織,推動有關問題的解決。
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形式有:
(1)信訪舉報制度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是我們在國家中實行民主監督的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最經常是適用的方法。
(2)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使公民行使監督權。
(3)輿論監督制度,輿論監督以透明度高、威力大、影響廣、時效快,在監督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等等。
(4)還有就是新的監督方式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所以,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形式主要就是信訪舉報制度,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輿論監督制度以及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論會,網上評議等。
公民行使監督權利的正確途徑有:利用新聞媒體;進行信訪;向人大代表反映情況;直接向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發電子郵件等。
公民在行使監督權時的注意事項:
1、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正確行使。
2、公民行使監督權利時,應當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如實反映情況,必要時出示證據和各種證明材料。
3、投訴和舉報時,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也不能貼大字報、聚眾鬧事。
4、發現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舉報。
國家的公民,不僅要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還要自覺履行應該承擔的義務。 (1)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統一的原則。要明確,在我國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既然享有權利,那么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那種法外特權思想和行為,在我國是沒有地位的。 (2)不容許濫用權利。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我的權利和自由的界限就是別人的權利和自由。同時,權利是不能超出社會經濟和由經濟所制約的社會文化的發展的。” (3)要自覺履行義務。 1.公民在行使權利時要尊重他人的權利。 2.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 3.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權利。 4.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