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無期徒刑區別_無期徒刑和死刑區別?
特邀律師
就目前中國的情況來看,主流觀點似乎是死刑更嚴重。因為死刑是直接剝奪人的生命權的刑罰。而無期只是剝奪人的自由,而且在中國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是可以適用減刑甚至假釋的,也就是說,如果表現得好又有立功的,有可能不用在里面呆一輩子還有重見天日的可能。 但在有的國家有一種不能減刑不能假釋的無期徒刑。我到認為這種無期徒刑比死刑更嚴重。主要理由是,人反正早晚得死的,如果看開的話,死亡其實沒什么。但要一個人一輩子被關在監獄里,一輩子沒有自由,確實是一種生不如死的感覺。而且毫無重見天日的希望。這里我到想起裴多菲的一句詩:“生民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國家對死緩的判定十分慎重,死緩不同于死刑,代表了相關部門對犯罪人員認定仍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死緩和無期徒刑均有減刑的可能,區別在于減刑后死緩轉無期,最低不少于25年,死緩轉有期,最低不少于20年,而無期徒刑減刑后最低實際執行形期不低于13年。
死刑和無期徒刑不具有可比性,如果要比痛苦,那肯定是無期徒刑要經歷更多的痛苦,這好比問一個人活著痛苦還是死了痛苦一樣,都知道活著就要經歷很多的痛苦,但又有多少人會選擇去死呢?
第一、死刑的痛苦。死刑是犯罪性質比較嚴重,社會危害性比較大,法律判處剝奪罪犯生命權的一種刑罰,一槍結束性命,一了百了,對他來說就是解脫啦,有痛苦也就是在等待執行死刑的那一段時間,而家人承受的痛苦確是非常嚴重的,他被執行了死刑,把無限的痛苦留給了家人,有多少母親因為孩子而哭瞎了眼睛,又有多少孩子永遠失去了父母,還有多少恩愛夫妻從此陰陽兩隔。
第二,無期徒刑的痛苦。無期徒刑毫無疑問是痛苦時間比較長的,主要是失去自由的痛苦,但也是有希望的,法律有明確規定,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減為有期徒刑以后有悔改或立功表現還能繼續減刑,只是最短服刑時間不能低于十三年,這也是無期徒刑最大的希望所在。
從以上兩種刑法的比較可以看出,死刑和無期徒刑最后的結果天壤之別,死刑是一個人生命的終結,以后世界上就沒有這個人啦,無期徒刑只要好好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一般多次減刑以后二十年以內就可以重獲新生,回歸社會,和家人團聚,享受天倫之樂。
看似死刑痛苦些吧,恐聚,后悔,是難以承受的,無期徒刑還可以享受生命。人還是有貪生的欲忘,所以死刑比無期痛昔
判處死刑更為嚴厲,因為直接剝奪了他的思想與生命。一個人最靈活的地方就是思想。如果是無期則可以將自己的思想表達出來,即使被限制自由也有機會改過自新,將會更加珍惜,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
無期徒刑
勞動改造
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Life imprisonment
是一種嚴厲的刑罰
名稱定義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名法院判處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刑在中國包括了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通常死刑立即執行那是死定了,而緩期執行的,如果在緩期執行的二年中沒有犯罪,那么幾乎就死不了了。死緩就是死刑緩期執行,也是死刑。但不一定死了。
無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而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執行方式,其中,死緩和無期徒刑有一定相似性。
無期徒刑與死緩的區別主要有:
1、在刑罰的變更上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實際服刑兩年為考驗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減為有期徒刑,而死緩兩年考驗期滿,如無故意犯罪,則是必須減刑。
2、在考查期限的計算上
死緩兩年考查期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是終審判決書的日期起滿兩年;無期徒刑的“考驗期”一般是從入監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死緩在判決后兩年內無再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一般轉為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