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_撫恤金分配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一、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后,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于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撫恤金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死亡時,定期按一定標準發放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的撫恤金,直至受供養人成年或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撫恤金是發放給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的,因此,屬于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死亡職工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撫恤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單位應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數額的撫恤費。這些撫恤費是發放給受供養人的,屬于受供養人的財產,而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以遺產繼承的方法分割。
撫恤金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也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被繼承者無所有權,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所以也不能在遺囑中分配,若在遺囑中進行分配,則該分配無效。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應由受撫慰的家屬享有發給死者家屬的撫恤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有關單位給予其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特別是用以優撫、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并非死者的個人財產,一般來說,撫恤金撫恤的對象是死亡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其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撫養人。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1、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2、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可以按照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1、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2、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3、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1、對于死亡撫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由于死亡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屬于遺產,這一點可以明確。
2、對于撫恤金的分配:法律對此并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這里的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在具體分割上,由各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3、對于喪葬費:喪葬費本是亡者家屬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費用,是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給實際支付人的,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對撫恤金如何分割呢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在實踐中,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撫恤金作為一種國家對于特殊人員的精神撫慰、物質撫慰以及經濟補償,在分配方面也有著一定的標準,按照人群的不同,情況的不同,撫恤金發放的額度也是不同的。找法網小編將就撫恤金如何分配這個問題做出詳細的說明。
一、撫恤金的分配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關于喪葬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一般為被告所在地,在無須經過訴訟程序時,即視為事故責任人所在地。 其計算公式為:喪葬費賠償額 = 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6個月 關于撫恤金: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交通肇事的補償和撫恤問題的函》中指出:職工因交通事故殘廢……除了肇事單位根據肇事人所負責任大小發給一定補償費之外,原單位仍應按照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發給撫恤費。民政部《關于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交通事故死亡撫恤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車輛撞死責任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給保險金或賠償金外,仍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的標準發給家屬一次撫恤金。”“軍人、機關工作人員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嚴重違法不包括在內),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照病故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民政部、財政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社會困難補助暫行規定》中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的,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的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工資”,“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后,當遇上特別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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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老人退休去世以后,喪葬撫恤金該如何分配其中的配偶或者后人?其實老人退休以后,這個所謂的喪葬撫恤金是有明確的規定,它是根據我們國家繼承法規定來給予繼承的,如果說老人去世之前留有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那么優先考慮遺囑繼承的方式來予以分配,這個喪葬撫恤金同時老人自己的個人財產也是可以依法得到繼承的。
但是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那么就要采取法律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給予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平等繼承的原則,當然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越多,那么平分的數量也就會更少一些,什么樣的人群被稱為第1順位繼承人呢,就是自己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這三方面的人群都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第一順位繼承人是享有優先的繼承權利。
除非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沒有了,也就是說自己沒有配偶,沒有子女也沒有父母,那么就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就是自己的弟弟哥哥,還有就是自己的叔叔,拜拜這些人群,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會擁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說按著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原則,來進行平分去世老人的財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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