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權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_我國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是?
特邀律師
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
憲法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了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而兼容的憲法解釋、憲法監督、違憲審查等一系列制度的總和。
憲法保障制度指維護憲法權威和保證憲法實施的制度。現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明文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規定修改憲法的嚴格程序,以維護憲法的穩定性;賦予特定國家機關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和裁決違憲案的權限,以保障憲法的正確實施。
(1)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規定了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嚴格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2)憲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3)全國人大設立的各專門委員會協助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4)現行憲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以保證憲法的統一實施。
我國實行最高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制度。憲法監督體制的內容包括:a)憲法監督主體。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b)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憲法序言明確規定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地位,為憲法監督體制的運作提供統一的基礎。c)憲法監督的基本原則。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d)規范性文件的監督體系。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消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規章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議和命。有權撤消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規章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等。e)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憲法和黨章中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是憲法實施的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