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權的基本權能是什么_什么是公訴人?
特邀律師
1.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被害人沒有上訴權,其只有對一審的附帶民事部分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 被害人沒有刑事方面的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而且只能對判決請求檢察院抗訴,而對裁定不能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期限為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書面答復請求人。 2.接受告知的權利, 就是知道為啥被起訴 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在偵查階段) 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在起訴階段) 申請回避的權利 ,就是要求哪個人不出席庭審,比如說法官是對方的親戚,可以要求這個法官回避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核對筆錄的權利 獲得賠償的權利 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一個意思,是指提起公訴。提起公訴是對犯罪有訴追權的國家機關,依照偵查所搜集的證據,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國家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行為。
律師可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后,包括偵查階段和起訴審判階段,均可以。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公訴人,是代表檢察機關行使公訴權,在刑事訴訟中擔負著指控犯罪的神圣使命。他們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國家,代表著法律正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 檢察官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雖然不是累犯,但是屬于前科,且因為同一罪名,沒有特殊情節,緩刑比較難。
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要求給予刑事處罰的刑事訴訟活動?提起公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權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除法律規定的自訴案外,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案件都是公訴案件,都屬于檢察機關的辦理范圍?
法庭上指控犯罪的檢察官就是在支持公訴,這是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人民法院開庭審判公訴刑事案件,進一步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協助法庭作出正確判決的一種刑事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公訴人主要承擔代表國家指控?揭露和證實犯罪、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和結合案情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四方面任務。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公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調查機關)偵查終結(調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依法定職權進行審查,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刑事判決進行審查,或依法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活動。區別:
1、二者執行順序不同起訴是提起公訴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審查起訴不符合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
2、二者發起人不同起訴的發起人是原告,也就是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公訴發起人是國家,是對犯罪有訴追權的國家機關,依照偵查所搜集的證據,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國家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
3、二者外延范圍不同起訴外延廣,不僅包括公訴,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等,而公訴僅指在刑事案件中,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作為公訴方起訴被告人的訴訟。
公訴人是指不用當事人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直接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基本職能;
公訴工作,既是一門充滿斗爭藝術的檢察官工作,更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門面工作;公訴人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檢察機關的形象代言人。要成為一名優秀的公訴人,就要爭做“學習型、敬業型、實干型”的公訴人。
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共享的訴訟權利有( ABC )。
A.申請回避權
B.參加法庭調查權
C.參加法庭辯論權
D.上訴權
解析: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回避權。
(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利。
(四)舉報、控告權。
(五)獲知鑒定結論的權利。
(六)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陳述意見的權利。
(七)對不起訴決定進行申訴、起訴的權利。(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平等參加庭審的權利。
(九)提請公訴機關抗訴的權利。
(十)申請再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