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的權能包括_人格權包括哪些內容?
特邀律師
人格權包括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法人的人格權包括名稱、名譽、榮譽、信用等權利。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禁止非法剝奪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2、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與姓名受同等保護。法人享有名稱權,有權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3、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保護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譽。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權。禁止用詆毀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6、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權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方面內容。(1)人格權,是法律規定的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權;②榮譽權;③名譽權;④生命權;⑤身體健康權;⑥自由權;⑦肖像權。(2)身份權,指因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主要包括:①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②監護權;③公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身份權,即親權;④繼承權。
所謂精神性人格權,是指自然人對其自身所擁有的精神性人格要素享有之人格權,這種權利對物質性的人體本身無直接依附性。侵害精神性人格權主要包括侵害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自由權、貞操權、隱私權、榮譽權等。
人格權法,是指維護主體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人身權利的法律的總和。
人格權可分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權利。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及其他具體人格權。
因此,以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的尊嚴為標的的一般人格權,是從具體人格權抽象而來。
一般人格權表現了近代法制觀念從注重財產保護發展到更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護,表現了司法裁判為順應時代潮流而對立法的超越和突破。
一般人格權為自在人人格關系的法律表現,其保護對象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總和,具有解釋,創造和補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別人格權的功能。
一般人格權的民法價值在于對人類自由與尊嚴的尊重和保護,而法人人格純為法律法足經濟生活需要而進行的法律技術構造。
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權作的規定,僅適用于自然人而不適用于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