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需要征求孩子意見嗎_要不要告訴孩子他父母離婚了?
特邀律師
你好,對于離婚案件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法律有明文規定,兩周歲以上的,由雙方能夠協商的,以雙方協商為準,不能夠協商的,按照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來進行劃分。孩子滿十周歲的,需征詢孩子的意見來進行撫養權的確認。孩子在兩周歲以下的,如無特殊情況是歸女方所有的。友情提示一下,如果雙方之間還有感情,不建議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有時候是無比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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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一旦離婚,無論男方或女方都有探視孩子的權利。這是《婚姻法〉賦予的職責,任何一方不得橫加阻攔,與誰提出的離婚毫無關聯。如果你不準女方探視孩子,女方可向當地法院投訴你,法院絕對會維護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
現在的夫妻,一旦分手好像有著殺父之仇一樣。通常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會以各種方式來阻撓另一方探視孩子。
我的前妻與我分手后,我的女兒也跟隨母親再婚了,我的女兒是香港回歸那一年出生的,現在也有二十二歲啦,自從她五歲那年我送去她母親處,至今我一次都沒有見過她。
2003年我去茶陵看女兒,但被前妻的婆婆橫加阻攔,沒有看到女兒,至今想女兒的時候只能在夢里回想一下她六歲的場景,其間的痛苦不是親身感受,絕對難以相像!
現在女兒也二十二歲啦,不知她嫁人沒有,不知她現在過得好不好。我前妻再嫁的老公也是姓吳,我女兒的原名叫:吳慧敏,無論她過得好與不好,我都幫不上她啦,聽天由命吧,我現在已在廣東組建了家庭,并有了兒子,對于老來得子的我,我還是知足的,好好過好當下的生活吧。我已到知天命之年,對婚姻中的打擊我是親身體會的,且行且珍惜吧……
謝邀:
在正常情況下嬰幼兒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嬰幼兒都是隨母親生活,即嬰幼兒的監護權由母親負責。但是嬰幼兒在撫養方面依然是孩子父母的共同責任,不能因為孩子隨母親生活,孩子的監護權歸母親所有,孩子的父親就因此而免除對孩子應盡的撫養責任和義務。當然也有的嬰幼兒是隨父親生活,其監護權由父親承擔的,這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母親主動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第二,母親在精神方面有一定的障礙,第三,孩子的母親有不良嗜好和惡習且有案可查,第四,孩子父親的經濟條件比孩子母親好很多且有一定的保障,能使孩子在受教育和生活環境方面比與孩子與母親共同生活強很多。其中還有很多因素也會導致嬰幼兒隨父親生活其監護權歸孩子父親所有的情況。同理,對于孩子在撫養方面,孩子的母親也不能因此免除對孩子應盡的撫養責任和義務。總之,無論夫妻離婚與否撫養孩子是孩子父母的共同責任和應盡的義務。
現如今的孩子都非常的聰明,孩子們想得要敏感和成熟。如果孩子已經夠lO歲以上了,在父母離異前,孩子應該就有心里準備了。如實的告訴孩子,因現在婚姻法規定了,孩子到指定年齡1o歲,法律就要爭求孩子的意見,跟父或跟母。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跟誰最后還是由法院,根據雙方條件所判,但孩子是有知情權和選擇權的。所以為了孩子父母千萬別離婚,最后傷害的永遠是可愛的孩子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