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從犯認定_開設賭場罪從犯如何界定?
特邀律師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彼?,開設賭場罪從犯會被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但還是要結合實際情況,也需要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情節(jié),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確定。
開設賭場罪從犯的認定 我國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開設賭場罪的從犯,一般是指在開設賭場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賭場,收取費用等人員
一、開設賭場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如何量刑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我國刑法對從犯采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因此,對于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從犯的,一般是先根據(jù)其實際的犯罪情節(jié)選擇好了具體的量刑幅度后,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開設賭場獲利100萬元,涉嫌 開設賭場罪,如果 是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處罰?!缎谭ā返谌倭闳龡l第二款規(guī)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