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哪些內容可以變更_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哪些內容?
特邀律師
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等具體規定的變更。
依《擔保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而變更主合同內容的,無論主合同變更的結果是加重了債務人的責任還是減輕了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這種規定過于絕對,不盡合理,不利于對債權人的保護,在實踐中,保證人借口主合同變更未經其同意而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屢見不鮮。
《解釋》公布后,主合同內容變更并不當然導致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依上述規定,主合同當事人可以經協商一致而變更主合同內容,此種變更得到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應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此種變更未得到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不應超過保證人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主合同變更后,債務人的債務減輕的,由于減輕后的債務沒有超過保證人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所以保證人對此應承擔保證責任,即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原合同沒有約定的,則為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主合同變更后,債務人的債務加重的,由于此結果已經超過了保證人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所以保證人不應對此承擔全部保證責任,而應在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原合同沒有約定的,則為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
另外,當事人對主合同的內容作了變更,即使變更后的主合同并未實際履行,保證人也應按前面的規定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雙方按新合同的約定執行;一方強行變更的,原則上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條鏈接:《合同法》1、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2、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3、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變更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對合同進行變更,合同變更必須經過必要的批準、登記的手續,手續齊備方可變更。另外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內容,應當推為未變更內容。 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要遵守以下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77條和第78條的規定,1、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換言之,如果就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達成一致,則原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仍應按原協議執行。2、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必須依照規定**相關手續才能發生變更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的裁決。該條變更要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請求。 關于“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 什么是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合同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 情勢變更原則有以下適用條件: 1、有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的事實; 2、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 3、其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4、當事人不可預見、不能克服; 5、其發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 情勢變更適用時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因情勢變更的出現,當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變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因為情勢變更的情況比較復雜,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暫時的,為避免出現債務人以此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況,應由法院或仲裁機關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并結合情勢變更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作出相應的變更裁決。
1 、因重 2113大誤解、欺詐脅迫、 5261顯 示公平訂立的合同可變更。
2、雙方當事 人合 4102 意且不損害社 1653會公共利益的在履行期屆滿前可變更。
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變更。
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