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女兄弟姐妹有繼承權_父母的兄弟姐妹能繼承遺產嗎?
特邀律師
謝謝好友的邀請。首先要弄清楚被繼承人是誰?
如果被繼承人是你的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屬于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他們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是父母的子女,那父母的兄弟與被繼承人的關系是叔姪和姑姪的關系,按法律規定沒有被列入繼承范圍之內。
如果被繼承人與不屬于繼承人,有撫養或贍養關系的可以繼承,也就是說對被繼承人盡了撫養或贍養責任的,可以酌情處理。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不是繼承人的是可以按遺囑繼承的。
還是以法律為準繩,《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后,還是建議題主到專業法律服務部門咨詢。(圖片來自網絡)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確定姐妹為其繼承人,那么繼承開始后要按照立遺囑人的遺囑發生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那么則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独^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之間互相沒有繼承權,法律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給予兄弟姐妹相互之間的繼承權,可能更多的是希望兄弟姐妹之間能更多的相互關懷,相互照顧,夫妻之間千年才修得共枕眠,更何況兄弟姐妹,這樣的關系是萬年修得的,現在很多兄弟姐妹一旦涉及到一些采財產利益就反目成仇,太不值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房屋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人?
房屋法定繼承人是在一個有限的范圍之內,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那些可作為死者遺留房產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一、配偶。 配偶是以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為條件的,只要男女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即為夫婦,他們相互之間都有遺產的繼承權。此外,1954年《婚姻法》頒布之前形成的還沒有解除婚姻關系的一夫多妻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群眾公認的事實婚姻,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也享有繼承權。如果男女雙方屬于非法同居關系或已經離婚的,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無權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
二、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承子女,他們對父母的遺產都有繼承。其中,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因為子女被他人收養以后與生父母的權利關系即告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相互間不享有繼承權。至于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則根據繼父母和繼子女相互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而定。繼子女和繼父母相互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當一方死亡時,可互為繼承人。反之則不能成為繼承人。繼承人在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后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三、父母。 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僅限于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相互繼承了遺產后,還有權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上述法定繼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由第二順序繼承。此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一、夫妻一方去世,去世方的兄弟姐妹沒有繼承權,因為有配偶在的情況下,他們是第二順位的繼承人;
二、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p>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p>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p>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p>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來源于網絡)
這個問題其實挺復雜的。因為有的人說能繼承,有的人說不能繼承。其實大家說的都對,也都不對。
從法律專業的角度來說。
夫妻去世后,沒有遺囑,那么他的財產就是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我們暫且假設該夫妻是同時死亡。那么他們的遺產按照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進行分割。這里有一個分割原則就是只有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
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哪怕他是個嬰兒,哪怕他身患重病,即將死亡,只要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一口氣,都不會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那么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什么人呢,就本問題來說,只有子女和父母了,因為配偶已經死亡。所以說,夫妻死亡之后,如果有子女存在,就輪不到他們的兄弟姐妹來繼承。
但是前面也說了這對夫妻的父母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這對夫妻的爸爸還活著,那么他的爸爸就有權繼承這對夫妻的遺產。
遺產繼承之后,如果是幾套房子,那么,這位爸爸去世之后,他的子女,也就是這對夫妻的兄弟姐妹同樣有權繼承這些東西。
看似最后,他們的兄弟姐妹最后也得到了他們的遺產,但是,被繼承的對象不一樣,他的兄弟姐妹不是從這對夫妻手中繼承得來的。而是從這對夫妻爸爸的手中繼承得來的。
所以,遺產繼承牽扯到很多的倫理問題。不是簡單一句話就能說的清楚的。如果有疑問,可以關注我,給我留言,多多和我互動討論,共同解答難題,謝謝。
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p>
結合本題目的情況,老三說的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全對,其兄弟姐妹說的應該平分是不對的。
老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在生活上給予了主要照料和幫助,可以主張多分一些財產,但是不應獨占。
實踐中對老人在生活上照顧,除了給予物質上的幫助外,在日常生活中要照顧老人。尤其是父母年老后不可避免的體弱多病,在生活上已缺乏處理生活的能力,需要兒女在身邊給予妥善的扶助和照料,這些雖然都是小事,但是對老年的父母來說卻是最實際也必須解決的問題,陪老人一起生活依然照料的會比其它兄妹多一些。
其它子女每月給贍養費和醫藥費說明他們也盡到了物質上的幫助,但是這不能否定老三在生活上盡了的主要照料,不僅如此,在每日陪伴老人的過程中,老三也屬于給老人提供了精神上的主要撫慰,這也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以說在分配房產時可以考慮多份一部分份額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老三。本題目中老三說自己條件最差沒房子就要求獨占房屋這是錯誤的,你自己條件差不是理由,兄弟姐妹們有房子是自己奮斗得來的,你條件差不是獨占的理由,多分可以,獨占沒有理由。當然如果兄弟姐妹們愿意給你,那你也要知道不是你應得的,應該一生都感謝自己兄弟姐妹的相讓。
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并非兄弟姐妹
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當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放棄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所以女兒的子女是有繼承權,兄弟姐妹基本輪不上了。
兄弟姐妹之間在法律上并不是沒有明確的贍養義務規定,法律恰恰是有這方面的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這是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規定。當然,畢竟父母才是子女的撫養義務人,所以兄弟姐妹的撫養義務是具有前提規定。第一是兄姐具有負擔能力,第二是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能力撫養的情況下,作為兄借需要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
繼承權這是來自于繼承法規定?!独^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兄弟姐們之間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是無法繼承相應的遺產。這樣的規定也是合理的,畢竟兄弟姐們本來就是撫養義務的第一責任人,自然也不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