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執行工作存在的問題_民事審判工作情況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特邀律師
你的觀點是對的 法院自審自執的弊端: 一、執行危機存在體制方面的因素 現行司法體制不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這種體制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首先,現行法官隊伍比較薄弱,繁重的審判任務壓得法官喘不過氣來,再從有限的法官隊伍中抽出一部分人來專司執行,自然力不從心,左右難顧。其二,當事人對法院本身做出的裁判的公正性持懷疑態度,再由法院去執行,當事人自然會產生抵觸情緒,不配合執行甚至對抗執行,這就人為的增加了執行難度;其三,法院本身就是社會矛盾無法解決時的最終歸宿和聚焦點。法院審判后,再去進行執行,地方機關和社會的聚焦點再次聚集法院,對法院的壓力過大,不利于法院執行工作和審判工作的開展,也不利于分散社會矛盾聚焦點,執行的社會效果也不好。查人找物難是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所面臨的一大難題。很多執行案件,如果無法聯系到被執行人個人就很難執行到位。那查人難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們又應該怎么順利解決這一難題呢?
很多案件當事人為了躲避審判,在審判階段就故意更換聯系方式或者關機,人民法院只好將開庭傳票和判決書以公告的方式送達。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以后,很多被執行人也采取上述方式試圖規避執行。
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不同于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員和技術設備用來查人找物。雖然人民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已經比較完善了,但也只是能夠查控被執行人名下的各種財產而無法查詢到被執行人的確切位置。
為了盡快找到被執行人,首先你可以想辦法接近被執行人的親戚和朋友,尋找時機套出被執行人的下落然后盡快提供給執行法官。其次,你還可以要求執行法官去核實被執行人名下的住宅以及在銀行里所留存的電話號碼,通過他的住宅或電話聯系上他。最后,部分法院的執行局已經和公安機關合作成立了執行警務局,公安機關定期幫助人民法院查人找物。你也可以向執行法官申請通過執行警務局查找被執行人的下落。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當前法院不僅執行案件積累的較多,就是審判案件積累的也比較多,究竟原因一則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井噴式增長,二是法官員額制后審判力量不足,導致積壓較多的執行案件和審理案件,引發社會關注。
執行難,執行案件累積較多,這不需要諱疾忌醫,這已是多年的問題。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多部司法解釋拓寬加強執行工作辦法、力度,將拒不執行納入刑法的處罰范圍,但問題不是一天形成的,要想徹底解決執行問題,還需要假以時日,需要更多的措施與辦法。
審判的情況可能要比執行樂觀一點,但審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顯。再加上今年新冠疫情的影響,導致法院不能正常審理案件,從而導致案件積壓,人少案多的局面更加突顯。筆者在與審判人員交流過程中了解到,有的審判員一年要審500多件案件,其工作量令人咋舌,難以想象!
總的來看,無論是執行案件、還是審判案件,法院人少案多的局面暫時難以得到解決,隨著經濟的發展,這些問題會得到逐步的解決。
一是訴訟調解率、當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訴率偏高,沒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于執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息訴息訪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二是裁判文書需改進,仍存在一些裁判文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判說理不透,邏輯性不強,制作粗糙,缺乏應有的嚴謹性、規范性、權威性。三是少數民事法官在審理階段兼顧執行不夠,訴訟保全不及時,判決主文不明確,給案件的執行帶來困難。四是取證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影響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率。五是送達難的問題突出。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是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訴訟的要求。但是,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序過于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關于直接送達,有的當事人外出經商、居無定所;有的當事人地址不詳或者地址發生了變化;有的當事人躲避送達,客觀上送達困難。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需要反復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是無法送達。關于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實踐中大部分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來,來了也不愿意見證。所以,留置送達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求過于繁瑣。關于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期限太長。其次,費用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的,對經濟拮據的當事人是不小的負擔,對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則明顯增大了訴訟成本。關于郵寄送達,由于當事人地址變更等原因,郵寄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的在途時間,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采用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其送達日期以郵局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準。在送達過程中,有時郵局不是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會等簽收再轉交當事人。由于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次周轉才轉到當事人手中,如果以郵局回執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則早已超期,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一個難題。同時,由于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同于法律規定的送達,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代簽,所以達不到送達的效果。也為將來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甚至引起當事人的上訪。(二) 民事涉訴信訪方面民事案件的基數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訴信訪量相應偏高。從審查分析的情況看,主觀故意造成的錯案是極個別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數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規范、辦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辨法析理工作不細,未能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個別同志就案辦案,不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另一方面,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申訴不止。再者,有些當事人存在思想觀念誤區,上訪人員信“多”不信“少”,不論什么事,這個部門跑了又去其他部門去找領導;信“鬧”不信“理”,不管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要一鬧,領導就會重視。(三)民事審判隊伍方面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交往不斷增多,公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的案件和糾紛涌向法院。特別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后,收費標準大幅下調,因為訴訟成本的降低,當事人發生糾紛后更多地選擇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審判力量的相對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二、是由于受人員編制、進人機制等因素制約,民事審判法官青黃不接、人才斷層、人才流失的現象日趨嚴重,制約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可持續發展。三、盡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學習培訓,但囿于經費短缺,參加業務培訓少,業務書籍匱乏,造成知識更新慢、法律適用水平低、駕馭庭審能力弱,使法官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嚴時常受到無端的侮辱和損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對此確無能為力。五、是法官的工作壓力大、風險大,政治和經濟待遇不高,導致部分法官不愿意從事審判工作,特別是不愿意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現在成為一名法官,需經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門檻不可謂不高。縱觀其他職業和其他單位,法官雖神圣,但經濟待遇處于中下水平,法院雖威嚴,但只是一個部門,特別與黨委、組織部門、鄉鎮相比,基層法院里解決一個副科、正科非常難。有的同志臨到退休還沒有解決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這個級別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動。(四)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方面基層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審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不佳,有些法庭沒有每人配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后,收費標準大幅下調,加上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調解方式結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費的規定,更令基層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來,基層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往往面臨人少案多,案件標的小,訴訟費收入少,導致辦公經費奇缺的窘境。(五)司法環境方面由于現行司法體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民事審判的干擾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法院審理房屋拆遷、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當干預;托人說情、找關系送材料、找領導批意見、找媒體施加壓力的現象較為普遍,民事審判的司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