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和著作人身權的區別_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及其含義?
特邀律師
您好,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著作人身權的大部分特征都符合一般人身權利的特征。但是,著作人身權又與民法上的人身權利存在不少差別:首先,著作人身權并非民法意義上的一般人格權。其次,著作人身權與民法意義上的身份權也有所區別。因此,著作人身權只能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權。
一、、定義不同: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一般的人身權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 二、、作品決定不同:與一般的人身權不同,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是特定人(著作權人)的作品的一種權利。其權利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著作權人創作出作品。而我們通常所言的一般人身權是權利主體出生或基于某種身份關系而享有的,并且它也是一種與財產權緊密相連的,對抗所有人的對世權。 三、、特點不同: 承認著作人身權的國家一般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 人生權特征: 1、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人身權同時具有不可轉讓的法律屬性。 2、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的價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3、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又稱為對世權。 來源:-著作人身權 來源:-人身權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復制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其中前四項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著作人身權,其他的是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而財產權可以轉讓。
財產權是著作權的一部分,著作權包含2部分人身權財產權人身權不得轉讓,財產權可以部分或全部轉讓。
人生權包括: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署名權。
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演繹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及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人身權,是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具體內容:
1.著作人身權整體的不可轉讓性;
2.不可剝奪性;
3.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4.著作人身權的永久性該權利內容包括: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1.特點
(1)著作人身權整體的不可轉讓性。
(2)不可剝奪性。
(3)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4)著作人身權的永久性。
2.類型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