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權包括哪些內容_公民人身權利不包括?
特邀律師
公民人身權利包括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兩種。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榮譽權、監護權、繼承權、著作權、發明權。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是每個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參加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享受安全的家庭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在一定的意義上講,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
人生權利不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監督權力
人身自由權利包括: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人身權利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與人身直接相關而沒有經濟內容的權益。 屬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人身權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 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公民的人身權種類有:
1.生命權、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侮辱罪、誹謗罪、誣陷罪的規定處罰。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各類社會組織)。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公民的人身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法人的人身權包括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