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嗎_單位犯罪可以不區分主從犯嗎?
特邀律師
單位犯罪很多人都會和共同犯罪混淆,因為本身單位犯罪涉及的人數就多,所以與共同犯罪很難區分,不過這個要看是不是為團隊的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3條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經常聽到有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時說:要告這個辦案的法官,要告這個法院,云云...
?
當事人對案件判決不服,能不能告法官,能不能告法院?
?
我認為,對案件的判決不服,應按案件本身的審理程序走,或上訴,或申請再審,或申訴。法官的正常辦案行為是履行職務的行為,所作出的裁判也是以該法院的名義,因此,法官個人不能作為因不服判決而被起訴的被告。那么,法院呢?法院也是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作出的裁判,當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判,說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仍處于未解決滿意的狀態,矛盾應仍在當事人之間。因此,也不應該對該法院追究責任。
?
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追究法官、法院的責任呢?
?
法官在辦案之外,也是普通人一個。這里說的是在辦案過程中,因辦理案件的情況。如有證據證明法官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情況,肯定是要追究其責任的了。如是一般的違紀情況,可向法院領導、有關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請求處理。
?
法院呢,或者包括其他的司法機關,如檢察院,能不能成為被告,或者什么情況下才能作為被告呢?按情理來講,好象司法機關作為被告有些不可思議。可以分析一下,我們的訴訟一共有三種,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首先,司法機關肯定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因司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其次,能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告,要對照刑法中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了;最有可能的是作為民事被告了,如相鄰關系、拖欠工程款等(當然,作為司法機關,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出現這種事情的)。另外,司法機關在司法賠償案件中可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當然,稱呼上就不是被告了。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發布)中規定:“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從該紀要的精神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單位的分支機構、內設部門是可以構成單位犯罪主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