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屬于重婚罪嘛_非婚生子,沒有同居犯重婚罪嗎?
特邀律師
當然不能算啊。都什么年代了?未婚同居生子的事多了去了。
不是那女的厲害,就是那男的太沒用了,煮熟的鴨子都能飛走,還怪別人高就。
未婚生子之后分手結婚不屬于重婚。非婚生育子女之后又與另外他人登記結婚的不算重婚,之前關系定性為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件例》施行后,不再視為事實婚姻。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一方依法應給付撫養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結婚后和別人非婚生子算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從刑法學傳統理論上定重婚罪有兩種類型:一類為法律婚,另一類為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跫罪處罰”。由此可見,在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罪論處,是為了更好的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并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
只要有了孩子,肯定是重婚罪。
但是,有一點,重婚罪是自述罪,就是當事人不追究,法院是無法執行的,換句通俗的話說,就是民不告,官不究。
要說我對民法也不是很精通,但是對《婚姻法》這一章,我是仔仔細細看了N遍的,翻來覆去的研究過。
因為我自己當時,就處于這么一個尷尬的地位。
那時大寶剛上小學,我不服命運的安排,就自己出來獨自創業。靠著“f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復返”的悲壯決心,我花了不到兩年的時間終于在營銷行業闖出一片屬于自己的天地,當我帶著成績回來時,肚子里也帶著二寶,——和另外一個他的二寶。
當初出去創業的時候,海誓山盟的是他,如今回到熟悉的家鄉,猶猶豫豫的也是他。
我忽然就有了一種被利用的感覺,
他家里有前妻,當初帶著我一起離開家鄉時,就已經跟他的前妻起訴離婚,如今回來,卻又沉默不語。
我生下二寶后,跟他去辦理了結婚登記,沒有婚禮,沒有祝福,沒有鮮花和掌聲。
為了表達對曾經背叛的家庭的公平,我們分別把各自的前夫和前妻以及留給前夫和前妻的各自的孩子都搬到了菏澤,三個家庭的開支,都由我們負擔,但實際上,都是由我負擔,因為他沒有收入。
因為他前妻也住在同一個城市,所以他一離開我就害怕,他就對我的朋友們說,我太神經質,我變態,我把他看得死死的,等等,朋友們也都勸我,要給他空間,給他自由,不要看的那么緊。
可事實往往打臉。
在一次小小的爭吵過后,他負氣離家出走,兩夜未歸。
半年后的一個偶然,我在車站出口發現他的前妻,居然挺著一個大肚子,顯然一個標準的孕婦。我頭一懵。
我沒有勇氣去問他,我悄悄的去訪問了他前妻的鄰居,因為房租都是我交的,我自然認得周圍的鄰居,那時還沒有微信,交房租還都是現金交易。
我拿出手機里的照片問,鄰居說,是這個男人,他們一家三口,男的經常不在家。
我差點暈倒,盡管我心里早有思想準備,但當我親耳聽到鄰居說,他經常來這里,跟他前妻一家三口的時候,淚水忍不住奪眶而出。
那一刻的堅強化為灰燼。
事實證明,他前妻由原配變成了小三,他們倆是重婚。
那一段時間很痛苦,我仿佛掉進了萬丈深淵,經常一個人發呆,業務也暫停了,手機關機,不想接任何電話,把二寶也送到親戚家,什么也不想,想起來心太疼了,就想一個人靜靜的坐著。
這怪誰呢?這就是我千挑萬選的男人,這就是我冒著差點失去大寶的撫養權而看上的男人?這就是我認為忠實可托付終身的男人?......
然而窮人的日子是靠物質來支撐的,我雖然喜歡一個人靜靜的坐著,但是,不能總坐著,二寶的奶粉錢和紙尿褲錢還等著我呢,窮人,沒有悲傷的權利,死,就更別想了,二寶還不滿周歲,唉,算了,收拾好心情,忘卻自己是個女兒吧。
我們心平氣和的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愛已不在,何必糾纏?律師問我,要起訴他重婚嗎?我搖搖頭,算了,這樣的男人,這樣的婚姻,我一分鐘都不想和他再有糾纏。我要趕緊離開這個生活環境,我還有大寶要上學,還有二寶要撫養,我還有老父親需要贍養(即使現在沒有能力贍養,撫慰一下也是需要的),我是別人的女兒,我是女兒的母親,我在人世間還有責任與義務沒有完成,實在沒有臉再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賺錢吧,后半生好好守著孩子,好好賺錢。
重婚就重婚吧,所謂民不告,官不究,我不告他,我放過他,也放過我自己。
有婚外情不能等同于重婚。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不能認定為重婚罪。對重婚應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重婚行為有兩種: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罪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擴展資料:一般重婚行為與重婚罪的界線: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重婚行為與重婚罪的界線。但我認為重婚是嚴重觸犯我國刑律,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雖未經與他人結婚登記,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可見,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1法律重婚行為構成的重婚罪(簡稱法律重婚),即經過婚姻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是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是否進行性生活等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重婚行為構成的重婚罪(簡稱事實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群眾公認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