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屬于什么案件類別_妨害公務罪屬于大案嗎?
特邀律師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在處理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
極少數(sh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tài)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
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于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zhì)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tài)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村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
妨害公務罪,以拘留通知書記載為準。
妨害公務罪不是屬于大案,妨害公務是妨害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一般是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屬于一般犯罪行為。
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進一步細分類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罪”《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