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減刑的條件和限度_職務經濟犯罪可以減刑幾次?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可以減刑:
1、 對于金融詐騙犯以及組織或者參與了黑社會組織的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利用職務挪用公共財產的罪犯;賄賂上級的罪犯被判了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在刑罰執行了兩年以上才可以減刑,但一次減刑不能超過一年,不能連續減刑,兩次減刑應當隔兩年以上。
2、 對于職務犯罪被判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并罰中有兩項刑罰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兩年以上之后可以減刑;但一次減刑不能超過一年,兩次減刑應當相隔六個月或六個月以上。
3、 對于被判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的罪犯,在原刑罰執行三年以上才能減刑,并且減刑之后不能少于20年有期徒刑;當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需要在減時,一次減刑不能超過一年,兩次減刑需要相隔兩年以上。
4、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刑的職務犯罪的罪犯,在原刑罰執行三年以上才能減刑,并且不能少于25年的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罪犯可以減到23-25年的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再減刑的,一次減刑不能超過一年,兩次減刑需要相隔兩年以上。
如果罪犯在刑罰期間有立重大功的,可以不受到減刑的時間限制。
2019年職務犯罪新規定相關法條
第一條 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第二條 對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職務犯罪的量刑標準
職務犯罪,根據不同罪名,分別有不同的量刑標準。
例如:貪污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等。這些都是職務犯罪,因為罪名不同,量刑標準各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這個可以當做準則性的一個規定。最高法最高檢印發《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是對務犯罪量刑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確保了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一室之不治,何以天下家國為?綜上所述,國家對于職務犯罪嚴厲打擊的同時,也制定了人性化政策,目的就是為了鼓勵犯罪者在勞中積極改造,給犯罪者重新改過自新的機會。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就是將原判刑罰予于適當減輕。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犯罪分子。減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確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必須有一定的限度,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減刑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清償贓款不是減刑的法定條件,但是判決前清償贓款會影響量刑,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是貪污罪被判死緩的,依據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不得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 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 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經濟犯罪可以假釋和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