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最主要的特點是_什么是勞動的特征?
特邀律師
其實這個非常好區別。下面說說我的認識。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是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依法為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為勞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就屬于勞務關系。
用人單位聘請的退休人員,雖然是全日制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由于已經辦理退休,年齡已經超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終止勞動關系的年齡限制,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勞動報酬外,不再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等必須強制履行的法律義務。這類關系只能叫勞務關系。
第三,主要的區別點。
一是勞動年齡。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簽訂的終止勞動關系的年齡,是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也就是說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是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年齡。超過法定的勞動年齡的屬于勞務關系。
二是合同名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報經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的,是勞動合同,屬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于勞務關系。
三是簽訂勞動協議的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最短是一年,勞務協議是一年一簽。
四是法律保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金。勞務關系到期后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務關系,不用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總之,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的年齡。合同名稱、勞動期限、合同解除等方面進行區別。
《勞動法》是怎樣規定事實勞動關系的?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2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力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大體有幾下幾種形式:
《1》、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2》、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4》、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與合作關系最根本的區別在于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隸屬性和經濟上的依賴關系。
勞動關系最主要的特點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雇傭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
合作關系主要受雙方之間的合作合同所調整,合作方應依照合同約定,進行利益分配和風險承擔,二者間不存在身份上的隸屬性。
《勞動法》中所規范的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1、勞動關系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與勞動者有著直接的聯系。
2、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