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有什么用_申報債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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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及時、順利進行是必要的。那么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多久呢?《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債權人申報債權是有期限的,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應當自收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允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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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訴債務人后,可以向擔保人申報債權。其實在起訴債務人時可以一并起訴擔保人的,這是債權人的權利。在破產程序中用,債權申報與審核后,對債權確認的,就不必再走訴訟程序。如果不讓其申報債權,連帶責任就無法保障。不能因為怕債務人破產,就剝奪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權利。債務過多,主債務人也可以申請破產保護。
《企業破產法(試行之》、《公司法》中所謂的“債權登記”,是指法院和清算組依法對清算企業〔或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負債所進行的受理申報和清查核實工作。
如果保證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可以到辦理案件的法院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五十一條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債權清算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承擔的債權在一定時間進行的清算管理事務活動。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我們所講的債權清算主要涉及經濟利益的權益清算。主要清算管理有如下幾方面:一、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或不履行所產生的債權行為,針對清算管理,有一定的時效性,如法院訴訟時效等,需將合同分解,將時間、債權約定、債權追償等方面要素提取出來,形成綜合的清算管理方案。二、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所發生形成的債權清算。三、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清算管理所提供的方案需包括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及造成的額外損失。綜上:債權清算管理主要涉及金錢債權及智力成果方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債權申報,是破產法的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是法律的規定。也是代表你向房開企業主張權利的表現。只有申報了債權,你才能依法享有破產法賦予你的權力,這些權力比如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決定財產的處置方式,決定是否重整和解還是清算。所以說。申報債權是你主張權利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