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與刑法_為什么判無期或死刑了,還要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特邀律師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選舉與被選舉權;
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
如果判刑剝脫政治權利期間型前交的保險也沒收嗎?這個是不會的,雖然判處了有期徒刑,并剝脫了政治權利,但在入刑之前繳納的社會保險,不屬于政治權利的范疇,所以是不會被沒收的。
如果刑期較短的,比如三到五年的刑期雖然也剝脫了政治權利,但是刑滿釋放后,以前無論是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還是以個人名義辦理的社會保險,只是處于斷繳狀態,這時出獄后,如果以前繳納的養老保險達到了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仍然可以按照社保法的規定辦理退休;如果出獄后,沒有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也沒有達到15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原來賬戶上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達到法定的退休條件,仍然可以按時辦理退休。
如果刑期比較長的,或是判處了無期徒刑的,由于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可能還在監獄服刑,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辦法辦理退休的,但是如果通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出獄時如果已經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以前繳納的養老保險可以繼續繳費,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余下的繳費年限后,可以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出獄后以前繳納的養老保險已經達到15年,可以及時辦理退休。無法繼續繳費或是辦理退休的,以前繳納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可以辦理退保處理;如果是判處死刑的,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部分,其家屬也可以依法繼承并一次性支取。但由于是屬于死刑犯,不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
總之,判刑并被剝脫政治權利的人員,刑滿釋放后,其入刑之前繳納的養老保險是不會被沒收的,刑滿釋放后達到退休條件的仍然可以辦理退休,達不到退休條件,屬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的,可以繼續繳費,直到符合退休條件時再辦理退休。
法院在對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和無期都有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有期徒刑有的剝奪政治權力幾年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啥意思呢?
剝奪政治權力——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力。是一種刑罰方法,是一種資格刑,有明顯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力——犯罪人的以下權力通通作廢:1,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2,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3,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沒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力。
一,被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決的人,在實刑執行中都被剝奪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權力;死刑立即執行,死緩,無期是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死緩和無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一般改判為3-10年)。但是,宣判時有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實刑執行完畢后,方才開始執行“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幾種: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緩和無期的犯罪分子剝奪終生;4,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力。
三,有一些雖然沒有被判實刑,但是依法單獨被判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行為有:1,分列國家罪;2,妨礙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3,偽造變更居民身份證罪;4,黑社會組織罪;5,侮辱國旗,國徽罪等等。
對剝奪政治權力,我們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謝謝閱讀,請補充為盼!
為什么判無期或死刑了,還要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先看看什么是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的權利,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
對于這個問題,我是這樣看的:
判處無期徒刑,如果不剝奪其政治權利,那么在獄中還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權利,特殊情況下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搞出笑話。
同樣道理,判處死刑的人,從判決到執行死刑,還會有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剝奪其政治權利,可以防止其在這一段時間再搞出什么名堂,另外還可以防治有人利用他的名義做一些出版一類的事情,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