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_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
特邀律師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通常而言,用工之日,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日。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勞資雙方對簿公堂時,對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各執一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那么在雙方對此無法達成一致的情形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和人民法院會應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不利后果由誰來承擔。
長期勞動合同簽訂時間規定: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簽訂的長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只要職工沒有重大錯誤、失誤、違法行為,用人單位不能辭退員工,直至職工退休。
根據《合同法》對合同成立時間的法條規定,應為合同各方最后一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如該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最后簽章的簽注日期,則以該簽注蓋章之日為合同成立日;若無,則鑒于履行行為原則上應該晚于合同簽訂日,故在能證明履行行為的基礎上,該履行行為應可以視為合同成立的起點。
具體如下:
(1)合同以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的.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在通常情況下,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二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4)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供參考。
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
合同起始日期為入職當天,試用期也應從入職當天計算,是試用期當天開始算的。《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勞動合同不生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那么,勞動合同什么時候生效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生效之后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般應從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體上簽字之日起計算。簽字日期與合同約定的日期應是同樣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則應以合同約定的日期為生效時間。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成立、生效,并不代表勞動關系成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所以,勞動關系是從用工之日起才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不需要,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以實際用工之日為勞動合同建立時間,所以即使合同上寫著時間為多少,還是以雙方的實際用工時間為準。
不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按《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地方規定每月的某個階段才能申報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