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10個月進看守所_如果取保候審到期,要不要進看守所?
特邀律師
10個月看守所服刑,已經判了的話想辦法已經晚了,早點動動,緩刑應該沒問題的
負責任的說,取保候審后不可以把人送到送到看守所。可能你還不太清楚取保候審是個什么意思,我就用我比較淺顯的法律只是給你普及下。
什么是取保候審?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簡單來說就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前置條件,擔保人交了保證金和保證書就可以回家,在家里等待開庭審案,但是必須隨傳隨到。
取保候審需要什么什么條件才能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不過辦理取保候審申請人應當掌握以下技巧:
1、根據具體案情,尋找、挖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取保候審的客觀條件。如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主觀惡性、身體健康狀況、排除犯罪的證據等等。
2、積極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減輕社會危害性。除了具備取保候審的客觀條件外如果主觀上具有以下情節者,辦理取保候審更為容易。
(1)自愿認罪的,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
(2)積極主動揭發、檢舉同案犯或他人犯罪事實的,或提供破案線索的。
(3)有自首、立功情節的。
(4)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5)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3、充分溝通。辦案中同公、檢、法機關的溝通非常重要,實踐中要針對不同情況靈活應變與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溝通要及時、充分,刑事案件有極為嚴格的程序司法機關對相關辦案人員更有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因此一旦發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或者事實或法律規定,要立即與辦案人員聯系,提醒辦案人員采納不能耽誤,否則一旦錯過機會再想說服辦案人員“改錯”難度非常大。
取保候審也是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當然這是對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一種措施,一般要是被羈押了的話,則可以委托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在符合條件的情形,往往都是會獲得取保批準的。
1、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但要正確理解這個期限,是每一個階段十二個月,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 2、如是取保候審到期,司法機關應當變更強制措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逮捕羈押,沒有犯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一般來說,在取保候審的階段,被取保人員之后可能解除取保候審,也可能被拘留、逮捕、轉為監視居住等等。接下來分別來分析幾種可能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被解除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解除的時候,決定機關應該出具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所以,檢察院如果通知被取保人員過去,可以比較方便向被取保人員送達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而且取保候審已經11個月,12個月就是期滿,可能檢察院確實什么也查不到了。
二,被拘留。一般來說,符合(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這些情況的可以拘留。但是我們知道,拘留的執行機關公安機關。如果檢察院決定拘留的話,也是要送給公安機關執行的。所以,檢察院沒有必要通知被取保人員到檢察院再拘留。不如直接通知公安機關比較方便吧。
三,被逮捕。被逮捕的條件有(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此外,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也可能被逮捕。執行逮捕的是公安機關,即使是檢察院決定逮捕,也要交給公安機關來執行。所以,檢察院沒有必要將被取保人招到自己的地盤。另外,如果已經達到了需要逮捕的情況,被取保候審人的人身危險性比較大,檢察院肯定不愿意碰這個霉頭。
四,被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條件接近于逮捕的條件。只是監視居住考慮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照料嚴重疾病患者、哺育孩子或者懷孕、生活不能自理、羈押期限屆滿、案件特殊需要等,不適宜逮捕的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不執行監視居住。所以這種可能性也是比較小的。
綜上所述,最大的可能就是,檢察院決定對被取保候審人解除取保候審,讓被取保人自己去檢察院,好直接把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給當事人。檢察院就可以不再辛苦送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