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進看守所是逮捕_取保候審期間報捕后會進看守所嗎?
特邀律師
取保候審又抓進去了,意味著案件不是那么簡單,判決實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取保候審的含義
一般來說,取保候審的前提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另一個隱藏屬性是“有機會緩刑”。
所以,取保候審的另一個隱藏的含義是:有大機會緩刑。
現實中取保后被逮捕的幾種情況
1、有故意違法、犯罪行為的;
2、查實需要判處實刑的。
理論上還有很多種情況會被逮捕,比如偽造、毀滅證據、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等等。
但是,理論上的情況基本不會發生。如果定罪證據(事實)不足,辦案機關不會給你取保。
經辦案例
張某因為合同詐騙金額200萬被刑事拘留,后以先賠付80萬為由,取得被害人諒解后取保。
在法院審理前,法院依法對其進行逮捕,并判處有期徒刑。
在此案例中,詐騙金額達到200萬,依法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后的逮捕和判決,完全符合預期。
取保候審并不是萬事大吉,過了最后的審判,才算是真正的“正果”。
關注我,學法、說理、嘮常識。
負責任的說,取保候審后不可以把人送到送到看守所。可能你還不太清楚取保候審是個什么意思,我就用我比較淺顯的法律只是給你普及下。
什么是取保候審?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簡單來說就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前置條件,擔保人交了保證金和保證書就可以回家,在家里等待開庭審案,但是必須隨傳隨到。
取保候審需要什么什么條件才能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不過辦理取保候審申請人應當掌握以下技巧:
1、根據具體案情,尋找、挖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取保候審的客觀條件。如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主觀惡性、身體健康狀況、排除犯罪的證據等等。
2、積極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減輕社會危害性。除了具備取保候審的客觀條件外如果主觀上具有以下情節者,辦理取保候審更為容易。
(1)自愿認罪的,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
(2)積極主動揭發、檢舉同案犯或他人犯罪事實的,或提供破案線索的。
(3)有自首、立功情節的。
(4)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5)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3、充分溝通。辦案中同公、檢、法機關的溝通非常重要,實踐中要針對不同情況靈活應變與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溝通要及時、充分,刑事案件有極為嚴格的程序司法機關對相關辦案人員更有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因此一旦發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或者事實或法律規定,要立即與辦案人員聯系,提醒辦案人員采納不能耽誤,否則一旦錯過機會再想說服辦案人員“改錯”難度非常大。
取保候審也是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當然這是對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一種措施,一般要是被羈押了的話,則可以委托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在符合條件的情形,往往都是會獲得取保批準的。
取保候審期間批準逮捕后會進看守所的。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于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被取保候審后被追究刑事責任即被判刑的幾率非常大,公安機關采取拘留措施時一般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材料,經過拘留后的偵查活動,可能進一步轉為逮捕而繼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如果你已經辦理了取保候審,只要你不違反關于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一般來講,你是不會被重新關進看守所等候法院判刑的。 檢察院和法院也有直接逮捕權。
不樂意了,,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審,但是已經進看守所,案件也到檢察院了,肯定是被檢察院批準逮捕了,所以不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間被逮捕,應當羈押在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擴展資料: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后果 1、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供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應當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的:暫扣保證金;故意犯罪的,沒收保證金;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退還保證金。
會,如果決定批捕,以前的取保候審依法會被撤銷,所以是無效的。案情較輕且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公安機關可不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在案件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后,再由檢察院或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是否需要逮捕。
取保候審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如果當事人被取保候審的,并不表示其不構成犯罪,也不能因此而表示來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對于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如果仍會按正常刑事訴訟程序處理,檢察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有逮捕必要的,仍然會批準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