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與監察哪個范圍大_監察與檢察區別?
特邀律師
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定法律監督機關,屬于司法機關的范疇。
監察機關也就是監察委,是十九大后新成立的國家機關,專司對公權力監督、劾察。由此,我國的國家權利體制從立法、行政(執法)、司法三權制衡結構變為立法、行政、司法、監察四權結構。
區別是
監督:監督、察看并加以管理。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監察:是用于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考察及檢舉。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因為「監察法釋義(54)」監察機關接受外部監督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本條是關于監察機關接受外部監督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設定監察機關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的義務。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監察工作信息發布機制,在主流媒體和主要網站第一時間發布監察工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流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監督。尤其是對于社會廣泛關注、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件查辦等工作,監察機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二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民主監督一般是指人民政協或者各民主黨派等主體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重點監督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社會監督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輿論監督一般是指社會各界通過廣播、影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傳播媒介,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形成輿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增強黨自我凈化能力,根本靠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群眾監督。要把監察機關的自我監督與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構建日臻完善的監督和制衡體系,把監察機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監督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依法監督與非法干預不能混為一談。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正是針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非法干預而言的。這是監察機關履行監察職能的重要保證。在實際工作中,監察機關要注意把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同無理干擾、非法干涉區別開來,自覺地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從而保證監察職權的正確行使。
第一,監察委員會規范的簡稱是監委,而非監察委。
第二,監委和檢察院作為我國現行體制中“一府一委兩院”的機構,兩者關系首先是獨立的。監委設立初衷是為了整合反腐敗的力量,監察法上也明確規定了監委是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因此監委履行的是國家監察職責,其主要工作內容是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處理,并且認為有可能違反的人員也可以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檢察院在反貪轉隸之后,更多的監督職責是公職人員之外的監督職責,比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罰執行等都可以由檢察院進行監督,同時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了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14個罪名案件的偵查職責,也就是說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是相當廣泛的,具體監督職責可以到最高檢或各地省檢的官網上查詢。
第三,監委和檢察院在業務上肯定也是有相互聯系的。監委整合了原來反貪反瀆職的職能,在公職人員涉嫌跟職權相關的刑事犯罪時(88種罪名可以百度到),由監委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后交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再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