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機關有哪些_國家的監察機關是哪些?
特邀律師
我國的監察機關有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就是對政府行政部門工作運行加以監督,更好的權為民所用
監察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是政治機關,不屬于政府領導,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對它負責。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1)監察立法。
它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監察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按照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發布有關監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2)執法監察。
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執行法規、政策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進行全面的或專項的監督檢查,使其廉潔高效地做好行政工作。
(3)廉政監察。
是指各級監察機關對其監察對象是否清正廉潔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糾舉、懲處違法違紀人員。
(4)效能監察。
是指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效能(亦稱工作效能)進行的監督、檢查。
目的在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協調配合,高效率、高質量地履行職責。
(5)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
(6)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7)宣傳教育。
(8)監察隊伍自身建設。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主要包括:行政監察機關;國家審計機關;上級行政機關。
不同主要有兩點:
1、范圍不同:行政監察機關,監督監察的是在職干部,一直包括到村干部、企業干部;而司法機關的對象涵蓋全社會。
2、法理依據不同:行政監察機關主要依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度去辦理,給予的是政紀處分;司法機關依據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給予的是司法處理。
行政監督內容: 行政監督主體不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任何行為進行監督,而只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和履行職責時的失范行為和失效行為進行監督。 所謂失范行為是指行政權力的使用者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失效行為是指在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中,盡管投入了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仍然沒有達到既定目標,行政效率低下等等。 政府的違法行為和效率狀態構成了行政監督的基本內容。 行政監督主體 中國現階段的行政監督主體,包括國家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的行政監督兩個方面。 其中國家的行政監督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行政監察和審計部門等。 社會的行政監督包括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和新聞媒體等。 如果離開真實的主體,沒有有效的制度和完善的機構作為載體,那么,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的監督就成為一句空話。 當然,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性質的國家,具有不同的行政監督主體。 從某種意義上說,對行政監督主體地位的確立體現了民主程度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