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構的權責范圍_監察的主要職責?
特邀律師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對轄區內國土資源管理相對人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對違法者依法實施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執法監察職責時,主要有檢查權、調查權、制止權、處罰權及處分建議權等權力。相關鏈接《土地管理法》第66條、第6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職責范圍:(1)審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批準或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2)審理需呈報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委、政府審批的案件。(3)審理雖然不屬于本級監察機關直接行政處分權限之內,但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立案調查,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案件。(4)審理申訴案件。(5)審理征求意見案件。包括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征求意見的案件和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檢查部門和信訪部門征求意見的案件。(6)審理下級紀委呈報的備案案件。(7)審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案件。(8)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復議或復查的案件。(9)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紀律的情況調查研究,進行業務指導。(10)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和規定。
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由基本職權和輔助職權兩部分構成。基本職權是行政監察機關職權的核心,反映行政監察機關的性質。輔助職權是為了使行政監察機關更有效地履行職責而賦予行政監察機關處理相關事務的權力.
基本職權包括:(1)檢查權。檢查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2)調查權。調查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專門調查的權力。(3)建議權。建議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督部門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的權力。(4)行政處分權。行政處分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違反行政紀律的監督對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給予行政處分的權力。
輔助職權包括(1)查詢權。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管轄范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進行查詢。(2)請求協助權。行政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法案件時,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3)獎勵權。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監察機關職責:
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