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檢察院移交到法院_醉駕檢察院必須要約談嗎?多久移交法院?
特邀律師
你好,那不叫約談,那叫傳喚你過去接受訊問。
所有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提請批準逮捕,或者需要提起公訴的,都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就會找犯罪嫌疑人問話、做筆錄,這是正常流程,每個案件都會有的。對于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訊問不是必經的過程(有些案件必須問),對于公訴案件,是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的。
對于檢察院案件辦理期限,一般的公訴案件審查期限是一個月,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延長15日,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個月。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延長期限最多三次。不過一般來說,醉駕案件屬于比較簡單的案件,正常情況下,一個月內都會移交法院的。
檢察院不具有審判功能,不能對案件作出判決,但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見,你說的兩個半月應該屬于量刑意見,量刑意見最后法院是否采納應由具體辦案法官通過審理,根據實際情況,最后作出判決,當然了,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同檢察院的量刑意見差距巨大,檢察院認為判決不合理,可以提出抗訴。
咱們用通俗的語言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醉駕,就是醉酒駕駛機動車,所謂醉酒就是一定血液里酒精含量達到法定的數值。按照《刑法》的規定,醉駕屬于犯罪行為,罪名是危險駕駛罪。
檢察院,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履行公訴職能,具體講,就是審查起訴的職能,經過審查,案件符合起訴條件,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取保候審,是刑訴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結案,案件在偵查階段,可能的結果是撤銷案件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可能的結果是不起訴和起訴;在審判階段,可能的結果是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
按照題干所設,本案不可能在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結案,因為題干說“最后遞法院會怎么判”。
下面將相關法律規定予以闡明(題干所問相關法律依據)。
一、關于醉酒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GB19522-2004)3.4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二、關于危險駕駛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三、關于公檢法的職能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四、關于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新冠疫情防疫期間,也要注意啊!
醉駕,是危險駕駛罪,一般是拘役6個月以下,罰金3000元左右,所以案件程序進行的比較快, 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原來是批捕科)批準逮捕,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公訴科,公訴科在一個月內審查起訴,后移送法院,法院適用簡易程序,20天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