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轉讓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嗎_房屋買賣合同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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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購置的房產屬于共同財產,再轉讓時也需要夫妻雙方簽字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及《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我國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處理權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因為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可以決定。第二類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則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原則上不適用夫妻相互代理權。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該條第二項規定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房屋買賣,不適用夫妻互為代理。如果房屋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需要雙方簽字或捺手印確定。
不一定1,如果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簽字并辦理手續才生效2,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原則上個人是有處置權利的3,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采取假冒的方式(如找個人假冒自己配偶,并偷出身份證等材料),而第三方如果確實不知情且支付了對等價款,視為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夫妻另一方有權要求侵權一方予以賠償
如果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婚前財產的話,夫妻這一方完全有權利賣房子,就只需要簽購買房子的一人。但如果是婚后財產,夫妻另一方參與了購房或還款的出資,就屬于共有財產,那么房產過戶的話就需要夫妻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