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子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_二手房買賣要夫妻二人簽字嗎?
特邀律師
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則賣房要夫妻雙方簽字才有效。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賣方房產證上是一個人就一個人到場,是兩個人就兩個人到場;買方房產證上寫一個人就一個人到場,寫兩個人就兩個人到場。
從法律上自有各種可以去但是不用去,或是不用去的辦理程序。但是就個人的情感方面出發,賣房子是家里的頭等大事,自然要雙方共同見證,這是一個互相信任以及坦誠的事情。夫妻雙方是否同時去辦理,還要看家中的實際情況而定。
賣出房屋是必須有夫妻雙方簽字的,除非你辦理了財產公證是屬于你的個人財產。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單獨所有,意思不是說住房產權為登記人一人,是為了防止你們私自在房產證寫上其他名字。只要房產證是一人名字登記,都會注明單獨所有。
賣掉過戶住房,房產證登記人已婚身份,就需要夫妻倆一起持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和買家一起簽字過戶住房。
如果房子是婚前購買的,屬于個人財產,是不需要另一方簽字的。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需要另一方簽字了。因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按照房產證的名字,如果是兩個人,必須是兩個人一同簽字。
如果婚后買賣的房屋,應當由配偶雙方分別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有財產進行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處分無效。因此,在二手房買賣中,買賣雙方應對房屋權利是否存在共有情況予以特別注意。由于房地產所有權采用記名登記制度,因此交易時房屋的所有權利人,均應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上簽字,買家應注意這些簽字的真實性。除未成年的簽字可以由父母代簽外,其他代簽行為代簽人必須有合法的書面授權書,該授權還應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當作夫妻共有財產的房屋子產權僅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時,買家需要確認夫妻雙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一致的。 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屬于共有財產的房屋子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個別人出售后,其他共有權利人提起拆訟要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時,如果買家是善意購房,即不知道賣家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經過戶,法院一般不會判決二手房交易無效。這是從穩定房地產交易秩序并便于司法操作角度考慮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個別權利人追究責任。
如果是婚前財產,那么可以商量買賣。
如果是共同財產,那么必須要夫妻二人簽字買賣。
@jessie 謝邀 。
1、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2、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的房產,其中只有女方簽名,這種情況下,男方不追認或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房也是男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男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怎么辦?
(1)買方如果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因為男方沒有簽約又不同意出售,所以該請求實際上無法履行,會被法院駁回。
(2)買方如果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沒問題。不過要提醒:買方有部分過錯,因為你明知房產證上有兩人,其中僅有一人簽字,一般承擔50%左右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