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間離院_住院期間能請假回家嗎?
特邀律師
護理不良事件是指由于醫療護理行為造成患者死亡、住院時間延長,或離院時仍帶有某種程度的失能,分為可預防性不良事件和不可預防性不良事件。 住院患者到儲物柜取物品被儲物柜隔板砸傷這個屬于可預防性不良事件。
現行醫療規范要求,醫院對特護患者和監護室的患者,在住院期間負有醫療監護責任,而其他護理級別的患者,只要盡到醫療照護責任即可。精神分裂癥患者應該算是一種特護患者。
患者在住院期間,醫院除了有治療疾病的主要職責外,也附帶著保護患者安全的責任。醫院應該有將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不安全隱患降低到最小限度的義務,特別是對那些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都需要給予格外的關注,并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及管理。但是,在現實中醫院對患者的行為管束能力及權力卻是十分有限的,因此,這種保護是一種非主要義務,是非全方位、全日制的特殊性保護。
現行醫療規范要求,醫院對特護患者和監護室的患者,在住院期間負有醫療監護責任,而其他護理級別的患者,只要盡到醫療照護責任即可。所以,醫方只需要在醫療方面進行照護,而無須承擔全面的法律監護責任。如果認為患者住進醫院(精神病患者除外),一切責任全部轉移給醫方,是與現實醫療制度和現行法律不符的。患者的監護責任屬于陪護的患者家屬,把患者自行離院后發生意外的責任全部推給醫院顯然是不公平的。
患者要求離院時,也要簽署一份文件:“因有個人事務需要主動離院;離院期間發生的一切事件的責任由本人負責,并且愿承擔離院期間應負擔的相關費用等”,之后留存醫院。
如果發現患者擅自離院,醫方應在第一時間內緊急聯系患者和家屬,不能確認患者行蹤時立即報警,這樣醫方就具有盡到醫療照護的免責條件。
如果醫院已經盡到了以上的義務,或者說那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由于自身的原因,又或者具有陪護責任的親屬沒有履行監護責任,以致患者出現類似上述案例中的意外,那么醫院對患者產生的損害就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及賠償責任。如果醫院在患者住院期間,忽略了這些告知和注意義務,或者在管理上出現了紕漏,使患者受到了傷害,那么醫院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及賠償責任。
問這些,有用嗎?私自外出,醫護沒同意,有些甚至不知道,出事了還是醫院負責,不要問為什么,打起官司就是輸
可以外出請假,須經醫生批準
1、患者住院期間未經醫生許可不得私自外出,如擅自外出,按自動出院處理。外出期間如發生病情變化或其他意外一律由患者本人負責。
2、外出須經醫生批準,填寫住院患者外出請假條,寫明姓名、外出事由、離院時間、回院時間等,要有醫生簽字、患者或家屬簽字。
3、外出之前護士將所需繼續服用的藥物交給患者,外出期間服藥不得間斷。囑咐患者注意休息及飲食。
4、外出期間不得將機密文件、貴重物品及現金留在病房。否則后果一律由患者本人負責。
5、外出期間,如有身體不適必須及時返回醫院住院治療。
6、外出應按時返院,返院后將外出請假登記單存放在病歷中存檔,妥善保管
傷者在住院期間自行離開醫院,其行為要根據他離開的目的和時間長度來考慮他的責任問題。比如擅自離開再次受傷,或者離開醫院時間長放棄了治療,加重了病情。出現這兩種情況,都能夠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免除責任人對其加重的病情或另外的傷害支付醫療費用。如果能夠找到他外出從事營利性的勞務,則可以申請中止對他的醫療費支付。
為了保障病人享受基本醫療,確保病人就醫診療權益, 提升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安全。強化住院病人管理,使醫保資金最大限度發揮作用。對病人在嘉興邦爾骨科醫院住院期間請假情況依據相關制度做出如下規定:
1、凡符合疾病住院治療條件,收住本院住院治療的患者。必須認真遵守醫院有關病人住院治療期間有關制度,原則住院治療期間不能請假。若是特別需要病人本人辦理的事務,在病情許可,經主管醫師同意,科主任審批,責任護士簽字,只能請假半天(4小時),回院后準時消假,若逾期不歸,中斷治療者,科室按自動出院處理,辦出院手續。
2、病人住院期間不能以任何理由申請夜間回家休息?;丶沂乖谠褐委煹倪B續性中斷,或因病情突變,脫離醫護人員監控帶來嚴重后果,請患者或家屬簽署《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若告知后病人若逾期不歸,中斷治療者,科室按自動出院處理,辦出院手續。
3、各科室和護理部對病人在住院期間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可能地予以滿足。一時因條件限制暫不能解決者,應及時向病人說明,并盡可能地給病人以方便。
4、病人住院期間,不聽科室醫務人員善意提示。強行離院或夜間回家休息,且不簽署任何協議者,而導致病情加重,發生并發癥或突發意外事件(車禍、傷害、院外猝死等)醫院不承擔責任;對此類患者科室按自動出院辦理出院手續,或建議轉院治療。對說明無效,無理取鬧者,報所在單位上級部門或公安派出所處理。
5、科室對此制度執行不力,或縱容病人不請假或不簽署任何協議隨意離院者。由此而引發醫療糾紛者,科室承擔全部責任。并追究經管醫生、科主任及護士長相關責任。
目前的環境,這問題無解。醫院是開放單位,沒權利不讓病人住院期間不外出。如果真讓醫院全封閉,估計一半病人會走。只能是離院責任書該簽的簽,對有風險的病人,盡量限制外出,限不住就多讓簽字,病程上該記的記。風險非常大的,外出就下出院。就這樣,就算簽再多的字,就算你下了出院,病人真出事了,家屬同樣不認可,上法庭,醫院同樣陪錢。相對來說,勸阻了,告知了,簽字了,責任相對小點。就算這些簽字在法庭上沒用,至少給醫院有個交待,多少洗清當班人員和科室的責任。什么法律培訓,什么規避醫療風險,搞法律的不是醫務人員,完全不了解醫務人員面臨的實際情況。再說,同樣的事情,他們的委托人不同,說辭又完全不同。所以啊,只能自求多福,對有風險的盡量限制其外出??床坏斤L險,外出瘁死的,只能怪當班人員的運氣差了。簽了離院告知,法庭和患者家屬不認可,但有那東西,可以讓醫院把責任全推給個人和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