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主體_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哪些?
特邀律師
供參考,1.賠償義務主體: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公檢法司等)。2.責任主體:是國家。3.侵權主體;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具體行為人。
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
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符合賠償范圍、賠償請求人和義務機關正確。
一、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國家賠償制度的核心內容。包括“行為主體要件、瑕疵行為要件、損害結果要件以及因果關系要件”,同時,申請國家賠償還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主體要件: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行為主體包括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受委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刑事偵查、檢查、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為要件:要求是執行職務行為。
結果要件:要求是合法權益受損害。
因果要件:要求行為與損害有邏輯聯系并直接相關。
二、賠償范圍
申請行政賠償,賠償范圍包括損害人身自由權;損害生命健康權(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損害財產權(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征收征用 財產);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
刑事司法賠償的范圍,包括侵犯人權(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判決、暴力傷害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財產權(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請求權;法人或者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請求權。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行政賠償中,義務機關為行政行為侵權的行政機關。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包括決定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檢察院,錯誤判決的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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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和義務主體本質上是相同的,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政權組成的一部分,當然是代表國家履行國家政權管理職能,所以國家是一個范圍更廣的概念.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把國家這個概念細化. 國家將賠償款通過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所屬政府財政部門劃給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由其代表國家向國家賠償權利主體履行賠償義務,些公安機關在整個個程中代表國家處理國家賠償的具體事宜.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