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半年合法嗎_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是否合理?
特邀律師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不能順著題主的問題來答,因為這樣即便是回答了,也是沒有參考價值的,所以不能僅僅根據這一條就妄下定論說一個公司是否靠譜。
一、要弄懂6個月試用期的來歷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是勞動合同簽署的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都可以與員工約定最長6個月的試用期,所以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屬于企業的合法行為,并不不妥之處;其他期限的勞動合同應該約定的試用期,我們可以參考下圖:
以上圖片來源于HR新生說
二、要弄懂企業為什么要約定6個月試用期
上面我們說了企業與員工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屬于合法行為,但是企業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并不單單停留在合法的層面。還有以下這幾個方面的原因:
1.增加單位與員工雙方互相試用的周期
單位在與員工約定好試用期后,并不只是單位在試用員工,這個期間其實也是員工“試用單位”的一個過程,員工可以進過長時間的相處感受企業的文化和氛圍是不是自己理想型的;同時單位也在這個過程中考察員工的真才實學,是否能夠滿足”能崗匹配“的要求;因為有一些崗位確實在很短的時間內難以考察清楚員工的素質到底能否勝任該崗位。
另外增加試用周期對于單位和員工都是有好處的,我們知道在試用期的時候,員工想要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就可以離職了,如果是轉正以后員工想要辭職則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才可以離職;反過來單位也是如此。
2.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試用期的延長對于企業來說確實可以降低至少20% 的用工成本。因為大家都清楚,試用期間員工的工資可以按照不低于80% 的標準發放,也就是說如果單位與你談好的工資為10000元,那么試用期單位給你開8000也是合理現象,這個時候不光是工資的成本省下了,就連社保費、公積金的費用一并都節約了。
3.降低企業用工風險(減少經濟補償金)
第三點也是企業最頭疼的一點——用工風險;很多企業的HR 談過離職的經濟補償就很頭疼,依法應該給員工賠,但是老板就是不肯掏錢,不想賠;讓作為HR 的人騎虎難下,進退兩難;進一步覺得老板不容易,退一步覺得員工也不容易;所以在與員工約定試用期的時候,約定的長一些,這些在員工的崗位有變動或者試用期間能力不行的問題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都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據不給予賠償。讓員工凈身離職,為企業剩下一筆“巨額費用”。
三、員工面對6個月的試用期該采取的辦法
單位有利可圖,作為員工也不能示弱,當然也是有辦法縮短試用期的,如果不想簽訂一份有著6個月試用期的合同,員工也有以下3點可以參考:
1.面試時與面試官提前溝通
雖然很多單位與員工簽訂的都是6個月的試用期,其實也是可以溝通協商的,為什么大家簽訂的都是6個月,那是因為其他人逆來順受,只要是單位說的就完全服從,其實不然,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也是可以談判協商的,只要善于溝通,試用期1個月都是有可能的。
2.主動申請提前轉正
還有一些單位雖然合同簽訂的試用期是6個月,但其實在第二個月或者第三個月的時候,員工一般都是經過主動的申請轉正為正式員工;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提前轉正也是有門檻的,一般企業會設置一些檻,只要達到了就可以提前轉正,所以說先做好自己的分內工作,才有談判的資本。
3.過分優秀,單位主動轉正
這一種就是絕對的優秀員工了,比如單位要求的認為是在一個月內完成3萬的業績任務,結果第一個月就能拿下30萬的單子,單位絕對主動給你轉正,不會吝嗇試用期8折的工資;因為這種情況下,單位看重的是你的能力,你有能力為企業創造價值,從一定意義上來講企業開始惜才了;因為員工有這樣卓越的能力,你不轉正他是不怕出去找不到工作的。
所以要做好自己是前提,企業有企業的制度,我們也應該用我們的能力展示出個性的一面,被企業認同,這樣才不會拘泥于6個月的試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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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3年試用期6個月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為A 3個月<或=A<一年的,試用期<或=一個月 一年<或=A<三年的,試用期<或等于2個月 三年<或=A的,試用期<或=6個月。
我的天!你去的是一家什么樣的公司?公司也忒黑心了吧?你知道公司給你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多少倍嗎?超過了整整七倍!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公司卻給你了七個月的試用期,整整多出了六個月,是嚴重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再就是,在第七個月時,公司又竟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把你辭退!公司這么做,是違法辭退勞動者!
鑒于公司存在的嚴重違法行為,你完全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張兩個方面的權益。一是,要求公司給補齊多出那六個月試用期的差額;二是,要求公司給違法辭退的經濟賠償金。
一、關于補齊試用期差額工資的問題。
因為試用期的工資是要低于轉正后工資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也就是說,公司少發了你6個月至少20%的工資。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給補齊這6個月的差額。
二、關于經濟補償的問題。
公司在你試用期第七個月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把你辭退,其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公司多給出的6個月的試用期是非法無效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你應該是正式職工了。公司這么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2倍工資的經濟賠償。按經濟補償標準,公司應該給你兩個月的經濟補償。
總上所述,公司存在嚴重的違法事實,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維權主張;實在不行的話,就到你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幫助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不超過二個月,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是違法的。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的,合同約定無效,以法律規定為準。因此,關于三個月試用期的約定無效。 只要超過兩個月,即已過了試用期,即應按正式入職職工的標準發放工資。
你好,我從事工廠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十余年,對于公司的這些奇葩操作,簡直就是送錢給員工花!當然,可能很多朋友對相關法律法規只是不太懂,所以很多公司這樣操作也都先相安無事,但實際上公司這樣做法,不僅僅是違法,而且是送錢的行為!
一、規范的試用期應該是怎么樣的?
勞動合同簽3個月以上不滿1年,試用期最長1個月;勞動合同簽1年以上不滿3年,試用期最長2個月;勞動合同簽3年以上,試用期最長6個月。勞動合同簽3個月以下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公司和你簽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最長只能約定2個月。而公司卻約定了6個月試用期,明顯違法。
二、公司違規約定試用期,可以有哪些補償?
這個很多朋友估計都不知道,實際上,公司違規約定試用期,對于實際履行的超過規定試用期的部分,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公司和你簽訂1年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公司最長只能約定2個月試用期,而公司約定了6個月,那么你在公司工作了6個月之后,公司就需要對多出來4個月的試用期向你額外支付4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當然,這個要通過勞動仲裁才能拿到,公司肯定不會主動給你。
三、對于這個情況,我們應該要哪些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勞動合同上有明確寫明了勞動合同期限是1年,而試用期是6個月,那么只需要6個月后去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明確約定,只是實際執行過程中按照6個月進行的。那么就需要其他的證據,比如試用期80%發放工資的記錄、正常工資是多少等等,來證明公司有實際按照6個月試用期來執行的。
總而言之,違規約定試用期,也是違法的,所以平時多了解這方面的知識,關鍵時刻還是能幫助自己的。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我是少念法律條文,多講實際操作的打聽生活!
感謝頭條的邀請回答這個問題,關于公司協議試用期問題和關于維權的的問題,上次我在(租房合同的不合理問題)有過詳細的解答。與此有異曲同工之妙,歡迎你關注我的頭條號,點擊查看,現就你的問題,我作了一下解答。
一,關于你的問題的解答。關于試用期合理性和維權問題。具體試用期的長短,究竟是兩個月或是半年,如果合同上標明的是半年而口頭承諾的是兩個月,關于這一點,你應在沒簽合同之前與老板協商好,簽訂一份具體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大致就是若表現良好符合公司的標準考核兩個月如何轉正的事項,以及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等等。否則,你就要求復制一份公司的《用人制度》和公司的具體章程,以備注在你所要簽合同的背后。因為根據《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補充協議也具有相同法律效應。
二,關于用人單位和受聘者之間的關系。這一點,我想應該屬于題外話了。簡單說明一下,也希望對你有用。所謂用人單位和受聘者之間到底什么關系?從廣義上說是屬于雇傭關系。你雇我,而我為你做事。支付一定酬勞,天經地義。而從具體的強項上說,他們又屬于合作伙伴關系,想企業做大做強就需要有人替你分擔。其實我想說的是,不管你是雇主或是受聘者,大家都是伙伴關系,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礎上,又都十分公平,都擁有“雙向選擇”權力,這才是最重要的!
以上的解答希望對你有用,也歡迎關注,補充解答。謝謝。
首先在回答你的問題之前,要說一點,試用期三個月或者一個月,不存在合理不合理之說,只能說是否合法。至于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否合法,要看你和企業方的勞動合同簽訂了多長時間,如果簽定了三年或者三年以上,那三個月就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簽訂了三年以下,試用期三個月就不合法了。
為什么企業方要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所以綜上所述,企業方之所以約定試用期,就是為了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通過相互磨合和近距離觀察,員工是否適合企業的崗位任職資格要求。同時約定試用期對于勞資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比較謹慎的態度和給彼此留下空間。但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否合理,要看企業方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如果在三年或者三年以上那就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違法的。
有關試用期的幾點注意事項:
1、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員工離職以后再次入職同一家企業的這種情況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4、同時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
5、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6、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轉正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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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您好,這是合理的。
通常有三種時間:
1、勞動合同年限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年限2年,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勞動合同年限3年,試用期為3~6個月。
大部分企業都是和員工簽的3年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的。
而且,試用期是可以提前轉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