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試用期半年違法嗎_為什么有些公司的試用期是6個月?有哪些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謝邀!
新入職的公司半年后才給你繳納社保,這是違法的。
這種做法,企業也存在風險,特別是如果員工工傷,社保中心不會受理相關經濟費用的,公司要負全責!另外,沒按時給員工繳納社保,企業也會被處罰的。
至于是否在半年后補繳6個月的社保,每一個地方的做法不完全相同,有的可補,有的只能補三個月,有的不能補。但如果因為此事爭執而追溯到社保辦公中心的話,那一般補齊相關手續后,是可以全部補繳回的!
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法》是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的: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為試用期工資比轉正后的工資開的低,另外試用期用工方(公司)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因此很多公司喜歡把試用期定的比較長,說白了,就是可以用低廉的價格獲取和使用人力資源。但是很明顯,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外,有些公司可能會只簽試用期合同,這個也是不合法的。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后面還有這樣的條款:
最后,有的公司除了向上述所講約定很長的試用期之外,還會把試用期的工資開的非常低,這個也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簽訂勞動合同首先要明確不能是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另外明確簽訂年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試用期期限,另外看試用期工資是否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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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半年后為其辦理社保手續;這兩項都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屬于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規定,勞動者有權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并要求足額繳納自用工之月起在職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即可。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保手續屬于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形式逃避或者拖延;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受相關部門相應的處罰,最終受到損害的是企業本身利益。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應當遵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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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不合理的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也包括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不論是否處在試用期,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
試用期開始,單位就需要為員工繳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