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產分割的8種情形_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特邀律師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那么,2018新的規定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么呢?下面就讓我來為您解答!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制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并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于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于此,這四項都應當屬于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于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在我國,房產和地產(指土地使用權)分屬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體現也是能夠獨立表現出來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婚后在該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長,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進行處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增值了,這部分增值的價值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確立而形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置的財物,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該土地的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息,是一種合法的收入,所以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這種情況如何認定股票的歸屬呢?我國目前發行的股票有兩種:職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對于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不僅職工內部股采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而且這類股票往往還帶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里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系可認定為借貸關系,另案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眾股,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么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按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二、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我國新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姻法》第 19 條第 1 款規定: “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由此可見,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如下幾個特征:
(1)約定財產的廣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2)約定時間的不特定性。夫妻約定財產,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后約定。甚至可以對財產進行重新約定。何時約定,是否需要重新約定,完全取決于夫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4)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5)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法律層面的,一定有很多大神幫你介紹。我想說,只要你在感情上引導得當,無論他有多少,都可以是你的[大笑]
夫妻離婚后房產歸一方的,夫妻雙方應及時持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房產證、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等,到房管局將房產證過戶到離婚后的應該持有房產的一方名下。
從你描述的情況看,你們離婚后的房產本來就在你的名下,所以不需要再過戶,是屬于你的個人合法財產。
下面我來回答一下夫妻婚后買房離婚時怎么分?首先,離婚時,夫妻的共同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一方應當給與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39條,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應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給予補償。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我,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事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因重其作坊等客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是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房產和財產的原則,有協議依協議,無協議,由法院判決。
結婚8年后要離婚,婚姻也挺不幸的。離婚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協商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不管哪種形式的離婚都要涉及到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那么究竟如何在離婚時分配財產呢?
01
協商離婚的情況,財產分割以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為主
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原則,所以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后可以自己協商進行登記離婚,登記離婚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是要處理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個時候的財產分割完全尊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只要雙方能協商清楚,另一方予以認可,那么將財產全部給予另一方都沒有任何問題,只要這個行為是他真實意思的表達,法律都是予以尊重的。
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能以離婚為條件威脅和欺騙另一方,這樣的財產分配協議生效后另一方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去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很關鍵的就是要是真實意思的表達,而不是違背自己本心的妥協,以后會容易引起新的糾紛。
02
如果是訴訟離婚,那么財產分割時可以適當照顧為家庭付出更多的人
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形式,那么就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申請平均分配,而且在此過程中要適當照顧為家庭付出更多的人,比如為了子女成長,家庭日常家務付出更多的人,通常情況是女方,法律會允許適當的傾斜。
同時,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如果另一方對婚姻有過錯行為,是導致離婚的主要責任方,另一方可以請求婚姻損害賠償,這樣可以將另一方的財產多分配一部分過來給自己,以彌補自己在感情生活中所受到的傷害。
結語
夫妻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盡量用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過程中也要適當的考慮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這是法律所提倡的要求,也是人之常情。如果一方因離婚而導致生活困難的,還可以請求多分配部分財產以維持正常生活的需要。
但不管如何分配,我認為都要能達成一致最好,正所謂好聚好散,雖各自為一半,但和平更利于以后的子女撫養。
謝謝邀請;樓主只給了一個婚后買房,就問離婚怎么分割的問題,當然得看婚后買房的資金是從哪里來的,法律可沒有規定在婚姻期間內買的房,就一定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買房屬于個人財產也是合法。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只要領取了結婚證,就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同時還肯定,家庭財產是由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個人的婚前財產組成。個人的婚前財產并不因為婚姻就改變了它的歸屬性質,永遠是歸個人所有的。
如果婚后買的房,是一方用婚前的個人財產全資買的,或者是用婚前的個人財產出首付,往后的還貸也是用婚前的個人財產還的貸,這個房產依法完全可以看成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與對方半毛錢關系都沒有。除非買房沒有約定,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依法可以把它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間內的互相贈送行為。離婚時,可以當做共同財產來分割,各占50%的權利。
如果婚后買的房,是一方用婚前財產付的首付,還貸部分是用任意一方的收入還的貸。那么,首付部分就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還貸部分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還貸部分的房產各占50%的分割權利。
如果婚后買的房,是用任意一方或者是用雙方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收入,全款買的房,或者是貸款買的房,只要還貸部分是用婚姻期間內的收入還的貸,無論在房產證上寫的是單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該房產就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各占50%的分割權利。
離婚后房產分割形式多種多樣。得根據產權取得時間,購房款來源等具體情況,遵循保護婦女,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
第一,全款房。
1,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且取得了產權證,登記于出資人名下。該房屬于婚前購買房租一方,離婚后另一方無權要求對此房進行分割。
2,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購房,婚后取得產權證。此房屬于出資方,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購房,取得了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婚后產權證加上另一方名字。離婚時雙方無過錯,原則上平分。
4,婚前全款購房,購房合同上寫雙方名字,如無特殊約定,屬于共同財產,賣或抵押要共同完成,如有約定,按約定比例分割。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產權證上有名字一方,若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出資,且不是贈予給一方,另一方權益法院無力保護。
第二,按揭房。
1,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支付完購房款,取得了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后此房不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取得了產權證,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者名下,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產權歸登記方。未還貸款為登記方的債務。婚后共同還貸的款及增值部分,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購房時簽訂的購房合同的權利義務由登記方承擔,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屬于支付方。未離婚期間,房屋增值及共同還貸部分,如沒約定,屬于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分,無論一方工資或雙方工資還貸,均屬于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產權證婚后取得,離婚時分割原則同上。
婚后取得產權證并不意味著應當是婚后財產,還得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由一方個人財產還貸,房租升值,離婚時未取得產權證,法院不判決該房屋產權歸屬,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產權證后,任意一方另行起訴。
第三,父母出資參與購買的房。
1,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在子女名下,這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2,當事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3,婚后一方父母首付,夫妻共同還貸,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4,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雙方按自己父母出資比例共有。
5,婚前一方父母支付全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第四,產權證有第三人名字的房屋。
產權證上有子女或父母名字,法院不主動追加第三人,要求另案起訴。
具體法律依據,請詳細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