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交社保的合同有效嗎_保安簽訂的合同沒有交五險一金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請問和公司簽訂自愿不交納社保的協議,那么這個協議有效嗎?這個問題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簽訂這樣的一份協議是無效的協議,為什么呢?因為任何愉悅于法律之上的行為都是屬于無效的行為,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所以說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任何逾越于法律之上的行為,那么很明顯都是屬于無效的行為。
當然作為員工來講,那么簽訂這樣的協議無可厚非,是想讓自己的工資到手的待遇更多一些,因為個人所承擔社保的費用很明顯就不需要再交了,所以說自己到手的工資更多一些,如果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承擔五險一金的費用,甚至來說一個月可能會扣除1000塊錢以上的一個費用,那么這樣一來的話,自己不繳納社保很明顯,工資收入水平可能就會多個1000塊錢,所以這是很多員工的一個想法。
但是殊不知放棄社保待遇對于自己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可以說是影響一生的,因為累計繳費年限將決定自己今后養老金的待遇,并且如果說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話,那么是不能夠直接來辦理退休的,所以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于自身來說是非常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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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完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并要求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這是合法也是合理的要求,會得到相關執法部門的支持的。下面就相關的內容,分享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第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已經成為全社會共識。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經過了三十多年的發展,從試點到實行,再到全國普遍執行,再到法制化,規范化,建立起了一套符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制度,特別是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為保障在崗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第二,勞動法規逐漸完善,勞動者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障。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取得長足進步,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社會保險法相繼出臺,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逐步加大,各用人單位的法制意識逐步增強。
但是,到現在為止,還是有部分中小企業,視法律為兒戲,不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特別是在員工的社會保險方面,履行法規的意識差,導致員工頻繁跳槽,最終受損的還是企業自己。
第三,依法為員工交社保,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員工自入職的三十天之內,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不僅自己違法,更重要的是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耽誤了員工辦理社保會保險的時間,導致員工不能按照規定的法定條件領取養老金和就醫,這對員工的傷害是非常大,甚至還有可能引發社會問題。
第四,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辭職也是維權的手段。
作為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按時足額為自己繳納社保,要勇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就是維權的有效手段。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總之,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并依法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必須 按時足額繳納。勞動者個人也不能隨意選擇不交。
這個要看你的合同內容是怎樣寫的,如果合同里有附加條款,寫明多少月工資,包涵五險一金,那么這個合同是有效的!
現在有許多做保安的,都要求把五險一金結算成工資,一起打到工資卡上,由他自己去劃算,因為這批人年齡特殊,有的人已經交了二三十年社保了,現在不想交了,有的人年齡已過退休年了,根本不需交社保了,還有些人快到退休了,交幾年五險一金沒有作用,就算法律允許他們補,他們也補不起,這些人都希望把五險一金折成工資,這樣對他們更有利!
所以我認為保安簽訂沒有五險一金的合同,也不能說完全違法,無效,要看具體情況,要看合同附加條款怎么寫!要就事論事,不能一概而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