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條例_土地能夠承包多久?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釋義】本條是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規定。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本法第2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后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后在本村單獨立戶,如果其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嚴格用于解決人地矛盾。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第二輪承包合同有效期到2027年結束。中央決定在此基礎上再延長三十年,土地確權后,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問: 目前農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 土地承包期有狹意的規定和廣意的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承包期都是狹意的理解。最新《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這條規定就屬于狹意的承包期。
廣意的土地承包期不但包含上述內容外,還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和靈活性。
所謂長期性。
《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但后面又作了補充,30年到期后繼續延長承包期30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到期后也順延承包期。二輪土地承包期從1997年開始,2027年結速,再延長承包期30年就到2057年,2057年到期后還有可能再延長30年,所以,廣意的土地承包期具有長期性。
所謂穩定性。
是指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變,《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關系不得因為發包方的組織機構撤銷、合并而變更承包關系。也不得因為承包人的身份變化而變更承包關系,在長期不變的承包期內,承包關系始終有效。所以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將戶口從農村遷出的,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發包方職能機構撤銷合并的,發包方也不能收回承包地,這就體現了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性。
所謂靈活性。
《土地承包法》把耕地的承包期規定為30年,把草地承包期規定為30~50年,把林地承包期規定為30~70年。承包期到期后是否繼續延長承包期,需要根據社經濟發展實際情況決定,一要保社會穩定,二要保經濟增長。如果承包期到期時社會發展穩定,經濟保持平穩增長,就會繼續延長承包期。如果承包期到期時,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就有可能會收回土地重新分配調整,這就體現了土地承包期的靈活性。
總之,土地承包期限規定為30~70年,19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定在二輪承包期基礎上再延長30年,體現了我國土地承包期的長期性、穩定性和靈活性。
點擊右上角紅色按鈕,關注農人阿洪,了解更多三農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