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置物懸掛物歸責原則_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有哪些?
特邀律師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 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舉個例子:潘金蓮的晾衣桿掉下砸上西門慶的頭部,即屬于典型的建筑物上的擱置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但若是潘金蓮在陽臺上擺弄晾衣桿消遣,不小從手中脫落致西門慶受傷,則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建筑物、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采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依據現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其歸責原則主要有三:
一、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是指只有在行為人有過錯時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在這一原則下還有一個特殊的歸責原則,也即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但從法理上而言,這一原則并非獨立的歸責原則。因為從根本上說,這一原則還是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前提的,只不過在這里采取了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先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如果其不能證明沒有過錯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該條文指的是侵權行為發生后,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依據法律承擔侵權責任。正確理解該原則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無過錯責任必須先由法律條文明確規定
也即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不能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是無過錯責任并不當然絕對要求行為人無過錯
意思是雖然法律不論行為人過錯與否,但如果此時能夠認定行為人的過錯也無妨適用該原則,依然需要承擔同樣的侵權責任。
三、公平責任原則
該原則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其實該原則是否為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之一在學界歷來有爭議,因為該原則從條文表述上來看并無責任分擔的相關論述,而只有對損失分擔的論述。雖是為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但也不免有了“和稀泥”之嫌。最新發布的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也因此而刪去了此條文,可以說是順應時代發展的。
將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只是前述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大原則了,這也是符合國際立法慣例的先進做法。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權案件。《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的歸責原則應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2.本案中,旅館作為吊燈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于吊燈脫落致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這一損害結果是由裝修隊造成的,舉證責任在于旅館方。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應由旅館首先負責賠償,然后再向真正過錯方——裝修隊追償。如果旅館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蔣某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解讀:此條源于《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此條比之前規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規定。此條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這一概念,是的承擔責任的主體范圍更加完善,應屬本法立法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