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誤工費怎么算_勞動仲裁誤工費怎么算?
特邀律師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保障執法人員對此類職工索要“誤工費”的問題感到非常棘手。一方面長時間停工農民工收入會大大降低,誤工費一說存在極大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行政部門采取行政手段幫助農民工追討“誤工費”的法律依據不足,甚至有包工頭利用這一說法,讓農民工幫助其討要工程款,加大了幫農民工討薪的難度。
勞動監察人員發現某工地承包老板將工程款、材料款包含在工資表中,工人們每人都簽字確認。原來該老板帶領的十幾個工人都是已經跟他干活好幾年的老工人了,他在這個項目上多發給工人的工資,在來年的其他項目上會逐漸扣回。而工人們由于是鄉里鄉親,或者急于拿到工資回家,也配合老板這種不合法不道德行為,給執法人員的甄別和處置帶來很大障礙。
“誤工費”到底如何歸類?如何與勞動所得區分?如何妥善處置包含“誤工費”?期待法律的進一步明確。
法律中所規定的“誤工費”是什么?法律快車為您普及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按本人實際誤工天數和月工資收入計算,沒有工資收按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按實際情況,由于誤工費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不能提出誤工費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一)、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二)、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三)、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工傷的誤工費是指員工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按照原工資福利保持不變。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什么是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異較大。
客觀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其損失的誤工收入會因人而異。
2、計算的依據各不相同。
因行業和崗λ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業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對于誤工費計算的依據,也是因人而異。
3、具有一定的推繹性。
一般而言,應當以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前某一時段,能夠正常工作、勞動可能取得收入作為參照或者依據。而對于該時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據一定客觀數據,在排除對其收入產生不利或者有利影響因素的情況下,進行推算。
公司拒絕支付,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