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言語辱罵構成犯罪嗎_言語辱罵屬于違法嗎?
特邀律師
觀點不同,可以爭辯,不行就辯它個三天三夜,采用拉黑手段,非君子所為。如炒作民間鬧劇拉圾大師,一群烏合之眾吹大啦叭的,辯不過就拉黑,豬都能吹上天,這與噴子有什么區別。
首先看言語內容,如果說得是事實,則不違法,但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攻擊他人,則侵犯了他人名譽權。如果情節嚴重,則有可能觸犯侮辱、誹謗罪。 其次看攻擊的對象。如果攻擊對象特定(一個或幾個),則如上所述。如果攻擊對象不特定,則有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尋釁滋事加以處罰。情節嚴重,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最后看所造成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傳播范圍廣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目前的司法解釋,網絡上辱罵不特定群體,可依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的。實踐中這類案件也發生了不少,特別是最近一年。 目前對網絡監管比較嚴格,這些事情還是不要去做。
罵人是釋放壓力的一種方式,現在社會壓力大,不公平的事多,網絡上不點名道姓的罵人,釋放一點壓力有錯嗎?試問如果這個社會沒有出問題,公平公正而和諧發展,網上會有人罵人嗎?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自己名譽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所謂名譽是對特定民事主體的品德、才干、信譽、商譽、資歷、聲望、形象等方面的社會性評價。
要準確判斷他人是否對自己的名譽構成了侵權,您需要了解以下知識:1.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方式包括侮辱和誹謗。侮辱,即通過文字、語言、圖片公然辱罵、羞辱他人;誹謗,即故意散布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
2.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這是名譽侵權的結果要件,必須存在這一損害后果。因此,只有導致這種評價降低,才構成侵害名譽權。
3.是否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判斷標準,只要針對他人的誹謗和侮辱性內容已經為第三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即已經公開或者可能被公眾所知,就可以推定出他人的名譽權因此遭受到了損害。這里的可能被公眾所知是指雖然無法證明該誹謗和侮辱性內容已經被第三人知曉但根據其所發布平臺、發生場合的開放性、傳播性足以使第三人知道。因此,在網上發布侮辱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侵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就拿許可馨公然辱國辱民的事件說,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是具有人身權利的,而人身權利包括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是不容許非法侵犯的,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要承提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在網絡上辱罵別人是不是犯法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互聯網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所以說,在網上辱罵他人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影響的,就有可能構成犯罪,按侮辱罪、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那么,許可馨大張旗鼓的公然辱罵自己的祖國和同胞,您覺得她構不構成侮辱罪?
言語辱罵性質特別惡劣的,是屬于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五十條 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