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資發錯要求離職合理嗎_只收到200元工資,公司稱“發錯了”,該跳槽嗎?
特邀律師
既然人事已承認說合同寫錯了,那就修正過來唄,工資差額補到下個月工資中去。本著解決問題的目的去處理這件事,也沒有必要去辭職。
但我還有個疑問,作為加入新公司的員工,應該是比較關注自己的定薪標準的,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最想看到的就是勞動合同中的薪資標準是否與用人單位談妥的薪資標準一致。
勞動合同是雙方共同簽署的,就算人事將你的薪資標準在合同中填寫有誤,你在勞動合同中簽署自已的名字的時候,就沒有去看一下勞動合同中自己的薪資標準?所以在這件事上你本人也有誤。
對于這件事能夠雙方協調解決的盡量通過溝通協調去解決。不必要動不動就辭職也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若是人事不肯去修正你的工資標準,不去補你的工資差額,若差異比較大,再考慮離職也不遲,大家認為呢?
看到你這個提問,我非常有反感:什么叫″鬧情緒″?什么叫″計較的員工″?一看就知道,你是站在公司(工廠)老板的角度來提出問題的。那我請問你,員工為什么來此公司上班?上班的目的是什么?就是為了掙錢!掙錢養家糊口!該發工資時,公司偏少發員工幾百,為什么?員工們也許等著用這工資供孩子上學,或拼起來買家俱、買新衣、買新車、還房貸呢,每人都有自己的計劃!即便他們不等用錢,那存到銀行里既保險,還可以長利吧。公司是你(老板)的公司,員工上班是想掙你的錢,你少發工資工人當然不愿意了。假如你開的公司每月或每年所掙的純利錢還不如一個員工的錢多,你還會繼續開下去嗎?你說員工“鬧情緒”、“計較”,你不計較?還說“這樣的員工還可留嗎″,我看應該說:這樣的公司還管干嗎?
廣大的網友們,我說的對嗎?贊同的,請舉個手!
已經離職不做了,公司財務發錯工資給當事人,當事人應該積極退還,而不是想方設法賴賬,因為這個牽涉到個人誠信,同時也有違法的后果。 公司財務發錯工資給當事人,當事人如果不予歸還,屬于不當得利行為。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收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正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券。 “君子好財,取之有道”。所謂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會里也就是所謂公序良俗。反之,違反這些社會規范而取得財產權益即是不當得利。因此,當事人應該盡快將財務發錯的工資還給單位,才是為人之道。
找財務問清楚啊,涉及錢的得嚴肅對待,既然公司說發錯了,那重發咯,或下個月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