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公司給發錯工資_辭職后老板給多發了工資,他這是什么用意?
特邀律師
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另外,不知道您是出于哪種身份提問,是公司方,還是離職員工方。如果是公司方,建議先和離職員工取得聯系,澄清事情,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看能否將錢要回來。如實在不行,視金額大小可以使用法律手段。如果是離職員工,建議如數歸還,如果拒不歸還,一是違法,二從個人角度也有失誠信,給自己的職業生涯抹黑。再者,新東家做背景調查時,老東家的評價還是很重要的,尤其對于某些崗位而言(如財務)。
已經離職不做了,公司財務發錯工資給當事人,當事人應該積極退還,而不是想方設法賴賬,因為這個牽涉到個人誠信,同時也有違法的后果。 公司財務發錯工資給當事人,當事人如果不予歸還,屬于不當得利行為。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收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正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券。 “君子好財,取之有道”。所謂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會里也就是所謂公序良俗。反之,違反這些社會規范而取得財產權益即是不當得利。因此,當事人應該盡快將財務發錯的工資還給單位,才是為人之道。
認真看下面的回答,如果確實公司多給你了,應該退還,這屬于民法通則中的不當得利。如果公司還沒有給夠,你還可以主張你的權利。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么,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并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后,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謝邀!為什么有人說辭職了在結工資時老板非要多給你錢,老板這是什么意思呢?我認為是這樣的:
一,公司管理比較混亂,或者是家長制企業,沒有什么規章制度,發放員工的工資,全憑老板的一句話。在你辭職時,老板發現你這個人不錯,公司需要你這樣的人,認識到給的工資與所做的工作相比,顯得不平衡,于是老板就主動加工資,希望你“僧面不看看佛面”,看在真心實意地給你加工資的份上,你不要辭職,希望繼續留在公司工作,我不會虧待你的。
二,另外一種情況是,你的工作崗位很重要。你走了以后一時半會沒有可用之人,于是老板想先將你穩住,待找到可以替代的人員時,再讓你辭職也不遲。
三,你是一個老員工,平時在員工中人緣比較好,工作積極,威信比較高。你走了以后會引起“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老員工大規模的“遷徙”,使公司蒙受更大的損失。另外,培養一個新員工,需要投入資金,需要化精力,需要化時間,并且對公司的產品質量、完成生產任務等,都會受到極大的影響,所以穩定職工隊伍是十分重要的,老板要穩定,所以用加薪法誘使你繼續為公司服務。
以上三條是職工辭職后,老板非要多給錢的主要原因。當然,也不排除是公司年終獎的一部分,因為公司一般都有年終獎,提前辭退的員工,老板給一小份獎金也屬正常,不過這樣的老板很少。
勞動者有權利知道公司是啥原因造成錯誤發放工資,請公司出示相關證據來證明敘述的事實。如果公司錯誤發放工資造成勞動者少得工資收入,公司應當及時繼續補發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