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債務利息計算公式_債務利息怎么算?
特邀律師
1、如果判決主文里有判決被告支付利息的內容,繼續計算利息,同時,計算遲延履行金。
2、如果判決主文里沒有判決被告支付利息的內容,只計算遲延履行金。
3、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式及依據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利息包括一般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規定了并還原則。《解釋》規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則。這是因為,遲延履行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不同,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只是一項執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較為次要,所以,遲延履行利息應當后于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受償。
判決書生效后利息計算方式如下:一、法院判決后的債務利息的計算規定如下:法院判決后債務利息計算的方法,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規定來計算債務利息。也就是說,在法院判決后,債務人沒有按判決文書指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就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規定如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一)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債務利息。其實,并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就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需要明白,法院的判決都是基于當事人的請求而支持或者不支持。如果當事人沒有主張利息,法院是不會主動判決利息的。至于利率標準,目前法律規定最高的標準為年24%,這個標準必須基于合同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且當事人想主張利息的,一般當事人會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主張,這個標準法院一般會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93.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9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一般債務利息就是所欠的債務還款時應加算從借債起到還債止的利息。
債務利息計算公式:本金*年利率(百分數)*存的時間
如果收利息稅 再*(1-20%)
本息合計=本金+利息
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是:
應計利息=債券面值*年利率*持有期天數/365
應計利息精確到小數點后12位,已計息天數按實際持有天數計算。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時間。
根據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判決,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對利率進行了多交中,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確定各期的適用利率,然后進行分段計息。
先將人民銀行各期的利率調整摘錄如下:
調整時間 6個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
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
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來分段計算應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適用1—3年5。
4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4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適用最低6個月5。
1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6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同樣適用最低5。
35%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5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內,適用最低利率5。
6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56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時間為3個月,仍適用最低利率5。
85%的利率,占用天數為92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時間為24天,最低利率為6。10%,當期利息為:
170000*(6。
10%/360*23)=662。53元
將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為18784。29元。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給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講的方法是分段計息,如果簡單一些的話,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還款日期的時間套用利率進行計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時間,可套用當時的1——3年利率5。
40%,二年的利息為:170000*5。4%*2=18360元,與分段計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1、法院執行債務過程中的利率(即一般遲延債務利息)并不是法定的,法院在判決書中如何確認就如何執行,沒有判決就沒有利率。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