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加上證據不足_沒有證據,只有口供能定罪嗎?
特邀律師
該怎么辦?
依我之見:檢察院會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對該案作出:A,提起公訴,B,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并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須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終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訴必須全案全面審查。只有經審查認為案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合理懷疑已全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確已構成犯罪,且情節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才能作為提起公訴的決定。
如果真如本案例提問者所述‘’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而在審查起訴階段證據不足‘’怎么辦?
A,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一次補充偵查時限為一個月;
B,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一一(|)如果該案經補充偵查后,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符合提符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的,檢察院必須起訴;(2)如果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仍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檢察院對該案只能依法作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訴決定‘’。
三,請問提問者:本案檢察院是否己退回補充偵查?退回了幾次?結果如何?只有將上述問題搞清楚了,才能知道本案例最終會如何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只有間接證據而且還零口供,一般是定不了案的,一是要補充偵察獲取證據,二是要獲得嫌疑人或罪犯的口供與事實。
如果憑零口供與間接證據來定案,則要進行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如果無罪推定認為不能構成犯罪則不能定罪,如果無罪推定中不能排除其有罪則要轉化有罪推定,這要通過相應的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來指導偵,與事實片斷與過程還原方段來形成完全有效的證據體系。
鏈接:《只有間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定案》
“零口供”案件,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只作無罪的辯解,或保持沉默、緘口不言的情形。而“零口供”案件又分為兩類:一類是有直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如有被害人或目擊證人的證言能夠直接指認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直接、全面地反映犯罪行為整個過程,這類證據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作用,此時被告人的“零口供”只是其抱有僥幸、頑抗心理的表現,對證據體系的形成影響不大。而另外一類是只有間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此類案件需要有間接證據之間相互拼接、環環相扣,重新“塑造”出主要案件事實,因此對證據本身及其證明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間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大量涌現,使得認定案件的證據要求越來越高,筆者認為,此類案件的成案,需要運用如下證據規則:
堅持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指導偵查。“零口供”案件的層出不窮,迫使我們在偵查中應更加注重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的采集和固定。而為保證取得的證據最終能夠成為定案的依據,必須杜絕非法證據的產生。因此,在調取證據過程中,一方面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對調取證據的每一步采取相應的方式予以固定,對證據的形成過程做詳盡的描述和記載;另一方面,很多證據的形成和滅失具有其自身的規律,如被破壞的現場、已變質的物證、已消逝的痕跡等,即使留下了一些痕跡或者與案件有關的物證,其證明力也已大大減弱。因此,每一份證據都應注重取得的時機和程序,保證證據本身和取得的合法性。
運用相互印證的證據支撐每一個“片段事實”。“片段事實”是指組成犯罪構成要件的每一部分事實,“片段事實”的真實,是“案件事實”真實的前提,而要達到“片段事實”的真實有相互印證的證據支撐,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句陳述或辯解都有可能成為相關證據的佐證,因此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就放棄對其訊問。
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每一份查證屬實的證據及每一個認定的“片段事實”是整個案件事實認定的“零件”,而要“零件”之間及“零件”與案件事實之間能夠排除矛盾,相互支撐,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則不僅要在量上達到每一“片段事實”均有證據予以證實,還要在質上達到所有的證據形成沒有脫節、環環相扣的證據鎖鏈。這種證據鎖鏈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方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與案件事實呈“串聯狀”,即每份間接證據之間互為因果,互為前后,排在前面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并無直接的聯系,此證據與彼證據之間一環接一環,最終推導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事實。這種方式的證據體系要求我們在偵查中要更加注重證據之間的聯系性,不能出現證據鎖鏈的斷裂,否則整個證據體系將完全崩潰;另外一種是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呈“并聯狀”,每個間接證據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但各自均與案件事實有確定的聯系,能夠單獨證實案件事實的某一個方面。這種方式的證據體系,要求犯罪構成要件的每一個事實均應得到證據的證實,但是某一要件證據的缺失不影響其他要件的認定。針對此種聯系方式,我們應該注重搜集證據的全面性,缺失了任何一個構成要件的證據,將導致全案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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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打架后只有雙方口供,現場沒有其他人和視頻,雙方口供又不一致,類似案件在基層派出所非常多,如何有效處理考驗著基層民警的智慧。
其次,只有雙方當事人口供,不代表沒有其他證據,既然是打架,傷情就是最好的證據。雙方只是口供不一致,但是接觸還是有的。這個時候辦案民警一定要認真負責,從細節去印證,為何會打架?怎么動的手,傷情怎么形成的,只要可以印證,行政處罰是沒有問題的。當然存在一種情況,有接觸卻沒有傷情,那就盡量調解處理,比較治安以化解矛盾為主。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接受調解,那就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發生打架,民事部分告知去法院自訴。
第三,辦案民警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一定要有強烈的責任心,第一時間出警處置,第一時間調查取證,尤其是傷情,進行拍照,讓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必要時進行傷情鑒定。
最后,不要打架,即便打架了盡量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接受公安機關的調解,如果這都不接受,只能去拘留所了。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有罪,那就不能單憑口供定罪。我國刑訴法有一項重要的原則性規定,就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規定在《刑訴法》第五十五條“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項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另一項原則息息相關,即“無罪推定原則”,即第一是由控方承擔證明責任;第二是在控方舉出的證據未能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情況下,法院應宣布被告人無罪。
也就是說,僅僅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無法達到證明責任的情況下,作為控方的公訴機關,提供的相關被告人的供述,就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就無法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就應該宣告被告人無罪。
能否判刑不以是否具備“口供”作為是否認定的決定因素,主要是看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也就是說能否認定有罪,需要結合全案證據,如果只有口供,沒有真實可靠的證人證言、沒有其他客觀證據予以佐證,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如果沒有口供,但是存在其他證據,且其他證據來源合法,經過質證,證據確實充分,仍然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那“證據確實、充分”具體有什么要求呢?《刑事訴訟法》對此也做了專門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當然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口供仍然是十分重要的,甚至一直有個說法將“口供”稱之為“證據之王”。偵查人員會想方設法去獲得嫌疑人口供,或者讓嫌疑人主動認罪,有些甚至為獲取口供使用刑訊逼供等手段。這是由于刑事案件偵查的復雜性較高,偵查人員獲取直接證據、客觀證據難度較大。在有些案件中,即使獲得了部分客觀證據,但是要認定嫌疑人構成犯罪仍然存在證據障礙。所以,這個時候如果能夠獲得“口供”,且該“口供”穩定,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不存在矛盾,那就相當于能夠在有限的證據下,補上最后一部分“鏈條”,也即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你好,有很多的刑事案件都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照樣能夠定罪。
嫌疑人的口供確實是刑事案件當中非常有力的一種證據,因為嫌疑人供述能夠完整體現整個犯罪過程,對于查找相關證據也有很大的指引作用。
嫌疑人認罪并且愿意供述的案件會容易處理很多,畢竟案件經過一清二楚,但這不代表沒有口供就沒法辦案了。
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要證據能夠做到查清事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沒有口供照樣可以定罪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證據包括八個種類: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頻監控屬于第五類,可以看到,還有七類證據,只要證據確實充分,一樣可以定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