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和詐騙在法律上的區別_賭博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特邀律師
- 與網絡賭博有關詐騙就是網絡詐騙。比如博彩賭球或賭大小,就是騙子設好的圈套,等著不明真相的受害人來鉆。
不法分子往往通過QQ或游戲平臺聊天方式尋找受害人,自稱是某某博彩公司平臺工作人員,引誘受害人下載安裝了虛假的“XX競彩網”APP,并耐心的教受害人如何博彩投資賺錢。剛開始受害人通常投資不大,騙子就故意讓受害人贏錢,受害人贏錢往往先會提現驗證是否可信,一來二去受害人每次贏錢都能提現就會逐減放松警惕。
隨著受害人投注的加大,平臺這時會改變提現規則,只能定時才能提現,并且對提現設置各種要求。受害人加大投注后贏率會越來越小,最后會輸的清家蕩產,到處欠債。即使受害人押中一把大的反本贏了,但這時就會出現也無法提現的情況。剛開始平臺還會回復受害人的聯系,但會編造以各種理由來推脫,甚至會繼續騙受害人繼續向平臺充值轉賬,最后的結果就是平臺再也聯系不上了,平臺的充值賬號也再也打不開了。這時受害人才如夢初醒發現被騙了。這種所謂的博彩投資千萬別上當。(圖片來自網絡)
1、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2、詐騙罪與賭博罪中的“騙”的性質不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詐騙罪中的欺騙即制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于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賭博被詐騙和賭博當然有區別,并且有本質性的區別。
我認為,賭博被詐騙其本質就是一種被詐騙。因此,賭博被詐騙和賭博的區別就是賭博和詐騙的區別。
因為詐騙和賭博都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要弄清其區別,有必要了解二者本質意義上的區別。首先,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是一種徹頭徹尾的違法行為。反觀賭博則是用斗牌、擲色子等形式,是一種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賭輸贏的游戲,是人類的一種娛樂方式。在很多國家和地區,賭博是一種合法行為。
因此,賭博被詐騙和賭博的根本區別就是賭和騙的區別。
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對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意見僅供參考):
1、根據最高院的批復,對于設置圈套誘使他人參與賭博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賭博罪。但是考慮到該批復是出臺的時間是1995年,目的是主要是針對街頭賭博騙局,尤其是在火車站、汽車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存在大量設置圈套誘使他人賭博的問題。這類行為往往同時觸及賭博罪和詐騙罪,但由于這些人流動性較強,取證較難,為了更好打擊該類犯罪,最高院將其定性為賭博罪。
2、在當前司法實務中,各地在對在賭局或賭場中出千行為認定有所不同,有的法院認定為詐騙罪,有的則按照最高院規定認定為賭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