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延續的行政許可_關于行政許可變更和延續?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根據被許可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的具體內容在許可被批準后加以變更的行為。及時的變更不僅有利于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也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對于違法或不適當的變更要求,行政許可機關有權予以拒絕。
變更與延續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一般來說,行政許可證件是有期限的,被許可人只能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內從事許可活動,行政許可超過有效期的,從事行政許可的有關活動便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因此,被許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向行政機關申請延伸行政許可的有效期。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
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其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并發給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注意:《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月3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 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 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可以的,申請延續的條件如下申請延續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延續申請表(二)衛生許可批件原件(三)產品配方(四)質量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五)市售產品說明書(六)市售產品標簽(銘牌)(七)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托代理證明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另附市場銷售產品(樣品)1件。大型水質處理器應提供產品的照片。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的,視為準予延期。
根據是《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 被許可人(行政機關)是可以主動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