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承擔的義務有_做為子女對父母有哪些責任?
特邀律師
給大家說說我自己的經歷吧,希望能給大家幫助。
我老婆姐弟二人,在她十三歲的時候,父母離婚(后來聽老婆娘家人說都是岳父的錯),當時老婆判給了岳母,弟弟判給了岳父。
老婆說,她的童年簡直不堪回憶,在她的記憶中,岳父是個典型的重男輕女型的父親,老婆從沒享受過父愛,只記得小時候經常埃罵挨打,放學不是要打一籃豬草,就是要撿一捆柴禾,打少了、撿少了,回去必是一頓暴打,有幾次都把老婆打死過去,還是好心的堂嬸把她抱回家救活的。老婆記憶最深的就是上初一的那一年,老婆小學畢業,因為成績好,考上了本地區的重點初中,很多人都很羨慕,可是岳父卻不愿讓她繼續讀書,在老婆和岳母的哀求下,在老婆堂伯的支持下,岳父才勉強給了老婆報名的錢,老婆也很發奮。可是,好景不長,一月之后,岳父卻不再讓老婆從家里拿糧拿柴了,(那時候住校生都是交糧交柴換餐票吃飯的)老婆上學沒了基本保障,拿不到糧柴,等于斷了老婆的學路。每次星期日下午,別的孩子都是高高興興地背著糧食和木柴去學校,可老婆每次都是哭著從家里去學校的,這樣的日子持續了大半年。(老婆回憶說,這段時間,要不是堂叔堂嬸們偷偷湊糧給她,要不是自己每次星期六下午放學后,悄悄撿好干柴,放在上學必經的路上,她這輩子的人生可能就要改寫了。我們夫妻永遠記著堂叔堂嬸們的恩情!)
后來老婆跟著岳母勉強讀完了初中,以優異的成績考上了當時的中師,當了一名老師(后岳母改嫁)。一九九二年我與老婆結婚,開始與老婆娘家人交往。后妻弟外出打工,在外省做了上門女婿。
九六年底,因岳父德性差,在家鄉不招人待見,混不下去了,來投靠我們。當時岳母堅決不同意,老婆想起童年的遭遇,也是一萬個不愿意。我勸導岳母和老婆說,不念別的只念他生了老婆一場,好賴也養了老婆十三年,也因為他的暴虐,老婆才比別人更優秀,因此,我感謝他給了我一個優秀的老婆,我才能有一個幸福的家。九七年元旦,我把岳父接到城里,在我家附近給他租了一套房,每月按時給他生活費和零花錢,讓他安度晚年,直到二0一六年十月底岳父去世。這二十年間,我從沒想過要妻弟分擔點兒什么。還記得岳父去世前一天的中午,我給岳父喂完飯,剛準備離開,岳父拉著我的手不放,眼淚巴巴的看著我,我感覺他有話想對我說,就問他,好久好久,岳父艱難地對我說,他這一生最對不起我老婆,請我們原諒他,并謝謝我們對他后半生的照顧,直到我點了頭,他才松開我的手。晚上,我跟老婆給他洗了一個澡,第二天岳父就去世了。
對岳母更不用說了,岳母改嫁到我們鄰近的城里,現在有自己的退休工資,生活無憂,但我們總是隔三差五地去看看她,頭疼腦熱,生病住院的,都是我們照顧。
當然,我老婆對我父母也是孝順有加的。
所以,我覺得,不管是岳父岳母還是自己的父母,都應該一樣對待,當他們漸漸老去,我們不要去計較他們從前的過失,而應該盡我們最大的可能去孝敬他們,讓他們安度晚年。終有一天,我們也會老去,我們的兒子兒媳,女兒女婿,他們也會在我們的影響下,讓我們過一個幸福的晚年。
最后,愿天下的兒女都有一顆孝順心,愿天下的父母都擁有幸福的晚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應該有父母的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這個道理從有人類就輩輩自然懂得,現在到了人類最文明時代,卻當疑問在這發達時期的亮點——互聯網上提問,這是人類進步的慚愧!
父母是兒女的爹和娘,從道義和法律的角度上來說,照顧老人既是兒子的責任,也是女兒的責任和義務。問題是女兒嫁出去了,又有“彩禮”在作祟,也不能使女兒心服口服地贍養老人。對老人的“責任”,是要惦量,也要有個孰輕孰重的說頭。不存在絞盡腦汁地去如何分配。
還是以農民出嫁女兒說起。在我們當地去年彩禮起步價是18萬,最高的已經24萬了(前幾日我村就娶了這個價位的兒媳婦)。雖說這兩年地方政府出臺了彩禮的最高限價是8萬元,可彩禮是純民間行為,根本防不勝防。說是彩禮少了,那是糊弄人的。
就這么多的彩禮錢,女方家是掏空了家底還負債累累。為了兒子不打光棍,也只能咬緊牙關。心理最為平衡的是女婿,女兒是夾在中間,兩頭受氣。要說將來養活老人,女兒家經濟狀況未必會好。再說,女婿那種埋怨的勁頭也不可能消除,讓照顧岳父母不是很情愿。
盡管女方砸鍋賣鐵出了那么多錢,還是很少聽到將彩禮錢給女兒一點,就是女兒想借點錢,度度難關,很多家庭都不會同意。再說了,彩禮錢全歸了娘家人,支配權在娘家。大多的家庭都是在女兒出嫁時,買臺電視、冰箱、電腦之類約兩萬元,有的干脆是現金兩萬。這些或物或錢就是“陪嫁”的。也算最大的恩賜,還要在吃酒席時榜示出來。這也給女婿、女兒留下了“口舌”。
在這種情形之下,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逢年過節,父母生日,家里大事小事能過來一趟已經不錯了。不照顧老人也說得過去。也不會落下不孝順父母的罵名。想去娘家了,就去一趟,給父親買點好吃的,洗洗衣服,拆洗被褥。將來父母去世了,也不會出過多的錢,為老人送終。這也許就是她的責任和義務。
事情往往會有例外,如果說娘家父母或兄弟,也要有彩禮錢,而并不是那么刻意,或者說,女兒出嫁的也分給一小部分“彩禮錢”,或者曾借錢給女兒。這樣,盛情難卻,女兒想照顧父母,女婿不會反對,說不準還加倍報答呢!就是父親去世了,其花費至少也會出三分之一。
父母拉扯兒女,一路走來費盡了周折,也吃盡了苦頭。畢竟歲月不饒人,父母還是老去了。“你養我小,我養你老”,這也是人們起碼的理念。況且,“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低級動物都如此,做為高級動物的人焉有推卸的理由?只是由于當地的習俗,父母的觀念,也許會是做女兒(女婿)的有了看法和想法。這也是挺正常的。還是希望嫁為人妻的女兒,對照顧父母的事做到量力就行。根本談不上怎么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