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憲法中的規定_憲法規定了國家的什么?
特邀律師
憲法第二章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憲法規定了: 我國的國家性質: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的根本制度:社會主義制度 國家的根本任務:發展生產力、為人民謀福利 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公有制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政權 國家標志:國旗,國徽,國歌,首
基本權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社會經濟權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特殊保護
9.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利益
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照法律納稅
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對此,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對此,我國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而從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來講,我國憲法也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我國1982年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可見,我國憲法相比較于其他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憲法是我國所有法律的根本,它規定了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政權機關組成與設置和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國體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是由各階級在中國革命和建設中的地位所決定的。
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國體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包括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和其他反帝反封建人們在內的幾個革命階級的聯合專政。
政體是指政權構成形式,即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形式組成自己的政權機關來維護自己的統治。政體由國體決定。
與新民主主義國體相適應的政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
現在,我國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制度有:
一、社會主義制度。《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二、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四、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和政治協商制度。
五、民族區城自治制度。
六、基本經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