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罰的種類有_古代刑罰的種類包括?
特邀律師
一、刑罰的體系
1、所謂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為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
2、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方法被區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兩大類,這種分類實際上是依各刑種能否獨立適用而作出的劃分。根據刑法典第33條之規定,我國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我國刑法典第34條規定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第35條規定了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這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論中也有根據具體刑種的不同性質,將其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和資格刑四種。生命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種刑罰。自由刑,是剝奪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運用最廣的一種刑罰。財產刑,是剝奪犯罪人財產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沒收財產。資格刑,是指剝奪犯罪人行使某些權利和資格的刑罰方法,如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等。
二、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二個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兩大類,分別是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
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種。
另外,還有一種對外國人適用的既是主刑又可以是附加刑,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驅除出境。
第三章 刑 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刑罰種類】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驅除出境】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范圍】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中國古代刑罰的分類在不同的時代有所不同,具體分類如下:
1、原始社會:舜禹統治的時期確認不少有關處罰的習慣。《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 欽哉!惟刑之恤哉。”
《尚書·呂刑》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諑、黥”。又據《后漢書·刑法志》說:“(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2、夏代: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5、春秋戰國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并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6、秦: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于現代的主刑,后三類相當于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征。
7、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笞數,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還有笞刑,而宮刑未改。至此,兩漢肉刑有宮和斬右趾。
關于徒刑,漢初沿用秦制。但是漢代已經有了明確的刑期。此外,兩漢還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罰金、徙邊等刑罰。另外有禁錮刑,是漢為禁止官史結黨,對有朋黨行為的官吏及其親屬,實行終身禁為官的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如下: (二)拘役。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三)有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四)無期徒刑。(五)死刑。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二)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三)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擴展資料區分我國的刑罰種類的方法:我國每個刑罰種類具有明顯的區別。對于主刑來說,也被稱作基本刑。主刑只能單獨適用,不可以附加適用,也即是每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而不能適用兩個主刑。而對于附加刑來說,也被稱為從刑,是作為主刑的補充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附加刑也可以單獨適用,即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可以單獨判處附加刑。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這四個刑罰種類的嚴厲程度是依次提高的。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需要進行社區矯正;而拘役需要剝奪短期人身自由,其期限正好與有期徒刑的刑期相銜接。區分這些刑罰種類,可以從適用對象、刑期長短、執行機關和執行場所等進行區分和判斷。事實上,刑罰種類是刑罰論的重要內容,對于法院的判決至關重要。熟悉并區分刑罰種類有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國的刑罰設置。在無法理解法條規定時,建議不妨直接咨詢專業的刑辯律師,通過他們專業的分析和權威的解釋,來為自己或親友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法規,干擾國家市場經濟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使國家經濟的發展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其他權利以及民主權利,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
五、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戰、軍事行動、國防建設和國防管理秩序,拒絕或者逃避履行國防義務的行為。
八、貪污賄賂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財物從而損害國家職務廉潔性的行為;賄賂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單位提供財物和其他利益的行為。
九、瀆職罪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公共財產或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的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等33個罪名。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其他人員,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十大類犯罪,即刑法分則的十章,這十大類犯罪分別是:
1、危害我國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