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的主要種類_古代刑罰的種類包括?
特邀律師
中國古代刑罰的分類在不同的時代有所不同,具體分類如下:
1、原始社會:舜禹統治的時期確認不少有關處罰的習慣。《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 欽哉!惟刑之恤哉。”
《尚書·呂刑》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諑、黥”。又據《后漢書·刑法志》說:“(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2、夏代: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5、春秋戰國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并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6、秦: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于現代的主刑,后三類相當于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征。
7、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笞數,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還有笞刑,而宮刑未改。至此,兩漢肉刑有宮和斬右趾。
關于徒刑,漢初沿用秦制。但是漢代已經有了明確的刑期。此外,兩漢還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罰金、徙邊等刑罰。另外有禁錮刑,是漢為禁止官史結黨,對有朋黨行為的官吏及其親屬,實行終身禁為官的政策。
刑罰分為哪幾種?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的主要刑罰方法,其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一種犯罪只能判處一個主刑。例如,對一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后,不能再判處管制或拘役。在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被判處數種主刑,最后也只能決定對其執行一種主刑。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五種:
1.管制。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
2.拘役。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對犯罪分子剝奪一定時期人身自由,在監獄等執行場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在監獄等執行場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懲罰罪犯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有三種:
1.罰金。罰金是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對罪犯進行經濟制裁的一種刑罰方法。
2.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依法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3.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隨主刑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附加適用是指對犯罪分子在判處主刑的同時,附加判處一定的附加刑,如對有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還可以附加判處罰金。附加刑的獨立適用是指將附加刑獨立適用于犯罪性質、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對于罪行比較嚴重的,不能獨立適用附加刑。附加刑的獨立適用必須依照刑法分則單處附加刑的規定適用,不能隨意適用。例如,對于虛報注冊資本的犯罪行為,可以單獨判處罰金,也可以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附加判處罰金。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例如,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可以同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十大類犯罪,即刑法分則的十章,這十大類犯罪分別是:1、危害我國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法規,干擾國家市場經濟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使國家經濟的發展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其他權利以及民主權利,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
五、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戰、軍事行動、國防建設和國防管理秩序,拒絕或者逃避履行國防義務的行為。
八、貪污賄賂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財物從而損害國家職務廉潔性的行為;賄賂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單位提供財物和其他利益的行為。
九、瀆職罪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公共財產或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的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等33個罪名。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其他人員,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2條、33條、34條的規定,我國刑罰種類有: (一)主刑。
所謂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的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于個體犯罪,只能適用一種主刑,不能適用兩種以上的主刑。主刑具體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二)附加刑。所謂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也稱從刑。附加刑的特點是: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體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三)專門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法》第35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該刑罰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