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都不要孩子法院怎么判_兩個孩子父母離婚都不要孩子,法院怎么判?
特邀律師
謝邀,一般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都會做出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但是涉及孩子撫養權的事情下,如果雙方均拒不撫養孩子的,那么法院確實有可能做出不予離婚的判決或者直接做出撫養權歸屬的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及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般該條當中的爭議多半是指雙方都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情況下,法院可以視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判定,但如果雙方均不愿意撫養孩子時,那么法院也還是可以根據該條規定進行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或者徑行判決駁回解除婚姻關系的訴求。
類似案例:
陳某和林某2011年12月19日登記結婚,同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孩。
2013年起倆人便開始分居生活,由林某的父母照看小孩,因雙方幾無溝通,夫妻感情日漸淡薄,婚姻沒有繼續的可能,陳某遂于今年7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林某離婚以及由被告林某撫養小孩。但雙方依舊堅持自己的意見,不愿意自己撫養孩子。
瑞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不準予陳某和林某離婚。法院認定離婚糾紛是一種復合訴訟,須對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一并綜合處理。陳某和林某雖然都同意離婚,但作為父母的陳某、林某,首先應當考慮如何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力爭將家庭破裂對子女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雙方的行為,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悖于中華民族敬老愛幼的傳統美德,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故法院對二人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準許。雙方對上述判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均沒有提起上訴。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家庭生孩子和養育孩子是息息相關的,一般來說多數要離婚的夫妻,都因為爭奪撫養權的問題鬧得不可開交,最終要對簿公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后,爭奪撫養權的問題才會塵埃落定。雙方都不要撫養權的離婚者應該是微乎其微的個案,這種連自己的親生骨肉都不要的人實屬少見,推脫撫養孩子的責任與道義所不恥,與法律所不容,這種情況最終還是只有通過法律來判決,該誰監護撫養要推脫責任也推脫不掉,另一方必須履行法律判決的按時足額的支付撫養費。但是這仍然是一個悲劇,孩子攤上這樣不情不愿的父母在心靈和成長過程中都將會留下揮之不去的陰影,但愿這樣的孩子能夠最終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一)
1、針對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上述規定,主要考慮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顧的情況,原則上由女方撫養,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但是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張撫養權。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一起生活,如對子女的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2、針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
根據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總結起來主要有這幾種情況,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較長時間的;一方沒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嚴重產染病或其他疾病的。